小议企业破产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破产专栏
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企业间的竞争也越发激烈,一些不适应市场竞争的企业则会面临破产境遇。破产企业职工最关注的是自身与企业之间劳动关系何时解除或终止,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职工个人的工资和补偿金等切身利益。
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定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该条第(四)项之规定,劳动关系法定解除日应当为企业破产宣告日,而非破产受理日。同时,依据该条第(五)项之规定,若债务人企业或破产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情况时,也属于法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即该吊销、关闭等行为作出之日为劳动合同关系法定解除日。
管理人依法决定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结合《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依据该规定,劳动合同属于合同范畴,应当由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以及确定解除时间。实践中,为了减轻债务人企业负担,管理人通常决定于破产受理日解除劳动合同。若破产受理日后仍存在实际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确实履行了工作职责并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管理人可与工会、或没有工会的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基准日。
实践中管理人视具体情况区别适用

1.关于“三无”破产企业又称“僵尸企业”,一般不存在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的问题。
2.关于国有企业,实践中多会在破产清算前做好职工安置预案,对职工相应进行妥善安置,进入破产程序后,通过协议解除的方式,以职工债权的方案支付各项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很少引发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的争议。
3.关于民营企业,在职工人数较少且未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劳动关系终止时简单适用破产宣告日即可;若职工人数较多且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管理人可决定尽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减轻债务人企业的负担,有利于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
破产重整中劳动关系的解除

企业破产重整时,职工与重整前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存续,与重整后的企业依然存在劳动关系,重整后的企业应当继续履行重整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破产重整的原因,若重整后的企业产业转型、用人需求变化等原因,决定解除部分或全部职工劳动合同关系时,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典型案例

【案例主旨】
王忠云与被申请人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煤气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因强盛公司破产重整,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王忠云经济补偿金。
王忠云与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王忠云于2004年到强盛煤气公司工作,2008年4月被聘为化产车间主任。2010年1月,强盛煤气公司任命李乐实为公司执行副经理,负责公司债务的清理清偿及与当地政府的协调工作。2010年2月9日,李乐实为办公室主任张华出具便条,告之欠王忠云近5个月工资按25000元计算,另告之给予王忠云经济补助30000元,合计给付王忠云55000元。同日,张华将所欠王忠云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列出明细交给强盛煤气公司破产重整清算组。
2010年1月14日,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裁定强盛煤气公司宣布破产重整,强盛煤气公司破产重整清算组成立,王玉国任破产重整清算组组长。2011年春节前夕,强盛煤气公司将王忠云未发放的工资予以支付,对经济补偿金未同意发放。
2012年7月18日,王忠云向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强盛煤气公司支付工资及相关费用55766.07元。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13年2月21日,王忠云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强盛煤气公司支付工资补偿金3万元,维权所花费的误工费、交通费3.2万元,赔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企业职工因企业宣告破产重整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按劳动者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双方均未提供王忠云在强盛煤气公司宣告破产重整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但从副经理李乐实为办公室主任张华出具的便条及办公室主任张华为破产清算组出具的说明可以确认王忠云的平均工资在每月5000元左右,当时的公司负责人同意按工作年限6年为王忠云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0元,双方的意思表示与法律规定相一致,予以确认。关于社会保险的补缴或损失因强盛煤气公司有社会保险账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不予理涉。关于住房公积金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不予理涉。关于王忠云请求的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五险一金造成的利息损失40234元、3年来因维权造成的误工费165000元及交通费6000元,从本案证据看,主要原因系因王忠云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形成,不予支持,希望王忠云理性维权。
据此,判决:一、王忠云要求确认强盛煤气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二、驳回王忠云对强盛煤气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王忠云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作者介绍
杨保华
■ 高级合伙人、清算与破产部主任
■ 专业领域:清算与破产业务 民商事诉讼与非诉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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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梅
■ 清算与破产部专职律师
■ 专业领域:清算与破产业务、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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