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完成修改,这些亮点值得关注

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此前,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于6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相较于第一次审议的草案,二审草案吸纳相关方面意见,进行了多处调整修改。


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


6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作的关于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如果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法律规定标准和规定条件的,法律不予禁止,这就是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有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专家学者建议对引入安全港规则再作斟酌;有的建议明确,对于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不适用安全港规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安全港规则限定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明确: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有的部门、单位和专家学者建议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进一步予以完善。据此,草案作了以下修改: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未依照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有的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等“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约谈整改,实质上应属于行政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对象应是“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草案对相关表述作了修改: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垄断案件的处理,政策性较强,对经济生活影响较大,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建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律明示以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进行认定,也有的意见建议慎重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垄断案件,在作出判决时需要对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判断,这其中包括对法律明示以外的垄断行为作出最终判断。据此,草案将相关规定修改为“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并增加“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的规定。



完善安全港规则


此前初次提请审议的修正草案一审稿对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作了规定,明确对于市场份额低于一定标准的经营者,不适用本法有关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修正草案二审稿对此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关于法律明示以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修正草案二审稿将“加强反垄断执法”修改为“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并增加“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的规定。


修正草案二审稿明确,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各方意见认为,修改反垄断法,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规则,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对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进一步明确平台经济适用规则


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杨合庆表示,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决策部署,根据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方式和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既有总扩性的规定,比如在总则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同时也有针对垄断行为类型规定的细化规则,比如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中规定了专门条款。


根据杨合庆的介绍,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二审稿主要拟作五方面主要修改:一是根据反垄断执法体制改革的最新实践,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本法的执法部门。二是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三是完善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四是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完善。五是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本文综合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国新闻网等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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