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办案流程与分析


诉讼专栏



最近几年,明星维权案件大量增加,朋友们多数是从网络媒体上看到判决结果,未必了解司法实践中律师对此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作为承办过此类案件的律师,笔者在此分享一下“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办案流程及要点,内容包括:委托沟通、证据固定,网络平台及通讯商披露、庭审重点、法律适用等。

 基本·案情  


两年前,委托人W女士找到我,说自己的粉丝告诉她,有人在“豆瓣”网上发帖子骂她,给我看了几张网站的截屏照片,说被骂的网名“猫茶芝”是她自己,骂她的人是谁,她不知道。无法提供对方的任何身份信息,除了截屏照片,也再无其他资料。


沟通过程中,我感受到了W女士的愤怒,“律师,我要告他,必须把这个人找出来给我公开道歉,赔我精神损失!”很显然,这是她的核心诉求。问题是,她的情绪已经掩盖了她的表达,我决定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她的思路,以便快速掌握事件的核心。


终于,通过问答,提取到了如下有效信息:W女士是00后,现居北京,自媒体人,美妆主播,“小红书”粉丝15万+,“微博”粉丝2万+。她在年轻时尚圈中,有很多没见过面、不知道真实姓名、也没有手机号码的所谓“朋友”,她们或曾同在一个聊天群、或通过多层关系介绍只见过一面,之后再没来往。


出于职业敏感,结合W女士提供的网站截屏照片,对方侵权的方式不仅包括发帖煽动网友一起攻击W女士,还公开了W女士学生时代的照片、毕业学校等内容。此时的侵权人画像:与W女士年龄相仿、网络操作熟练、行为变化迅速。


  证据·固定  


了解基本事实后,律师立刻带W女士一起到公证处,第一时间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处对网络侵权的保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出具《公证书》,一种是录屏光盘,可以根据需要保全证据的体量选择保全形式。出具纸质版《公证书》过程中,尽量与公证员提前做好沟通,可以顺便拿到公证书的电子版,包括WORD和PDF,能为我们律师的立案工作提供极大便利。


保全的具体流程:W女士向公证处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以及通讯商开具的手机号码为W女士本人的证明。在证据保全室,W女士现场在“小红书”、“微博”平台上登录自己的手机号码,平台验证“猫茶芝”为其本人注册。该环节证明了被侵权人为W女士本人。根据提示步骤,我们将侵权内容按照顺序,全部做了保全,没有任何遗漏,切忌“断章取义”。


  首次·立案  



证据保全完成后,开始第一次立案工作,核心目标是通过网络平台的披露,确认具体侵权人。被告“豆瓣”网全称为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立案时的诉讼请求为根据我方提供的侵权人ID,披露其注册时的真实身份信息,立案同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一般情况下,通过此环节就可以获取对方的真实姓名及手机号码,而本案被告及法官给我的回复是:侵权人已经在平台注销账号,注销前,同一个ID分别有三个手机号码注册登录过,最后仅提供三个属地同为安徽安庆的手机号码,无机主的真实姓名可提供。


拿到手机号后,律师第二次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请法院向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安庆分公司查询这三个手机号码的机主。一个月后,根据法院的通讯商回函,查到了三个机主的身份信息。经与委托人核实,其中一位00后,似乎曾与她在网上聊过天,但当时并不知道真实姓名,我们将侵权人锁定是她。根据律师之前与法官的沟通,到这个阶段,我们申请撤诉,而非直接增加共同被告。


  二次·立案  


我们锁定的这位侵权人为L女士,户籍地为安徽安庆,在第二次立案过程中,法院两次提出拒绝,要求我们以被告住所地管辖立案。为了案件能被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我们的起诉状再次将注册地为北京的“豆瓣”网作为共同被告。


通过将网络平台与被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方式,案件最终被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二次受理。二次立案的诉讼请求具体明确,包括:1、赔礼道歉的载体为全国公开媒体,如《人民法院报》或某指定网络平台;致歉内容明确,如“应包含本案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致歉版面面积及致歉时间明确,如“不小于6cm×9cm(非中缝位置),致歉时间不少于90日”。2、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属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如律师费、保全费,发票可作为证据;3、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主张的项目。

  庭审·重点  


庭审中,L女士承认自己是实际侵权人,但是抗辩:1、自己发的帖子说的都是事实;2、发布的时间很短,一星期就自行注销了账号,影响不大;3、自己是学生,无力赔偿,同意公开道歉。


案件审理时,原告需要将保全证据中的内容全部罗列,制成《案件要素表》并明确每条言论的属性,如:侮辱、诽谤、不实信息、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等。差别在于,如果原告方定义为“侮辱”,法庭会通过社会普遍评价来衡量侵权人言语的恶意;如果定义为“诽谤”或“不实信息”,法庭就会审查侵权人发布的内容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则不构成侵权。举个例子,本案中侵权人发布一条帖子,说W女士吸烟以及私生活不检点,原告如果将该条内容定义为诽谤,法庭就会询问原告,你现实生活中是否吸烟?侵犯肖像权的认定相对简单,只要确为被侵权人本人照片即可。


至于实际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法庭通常会考虑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和影响范围。维权支出属于直接损失,通过发票比较好认定,而收入损失等间接损失,通常很难得到支持。


  办案·总结  


通过庭审,法庭最终认定侵权事实成立,判令L女士公开道歉,同时赔偿W女士实际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两万元整。


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是如何在网络世界中找到一位现实的侵权人。通常我们立案的时候,要自行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而此类案件,都需要通过事先起诉网络平台的方式,由平台进行披露,甚至由通讯商进行二次披露。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已经采取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且对侵权影响没有扩大的,通常不会承担侵权责任和连带责任。


同时提醒网友,网络并非法外之处,在网络中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应通过公开发布侮辱、诽谤、不实信息等方式吸引关注,或获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将有可能构成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而承担法律责任。注:本文案例为(2021)京0491民初25588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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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贺 佳

 诉讼部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及争议解决、企业法律顾问、经济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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