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预嘱与遗嘱,傻傻分不清?

家事专栏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首次将“生前预嘱”写入法规中,引发公众对“生前预嘱”和“遗嘱”的热烈讨论。两个词看起来很相似,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人将其混淆,其实二者在法律地位、法律适用甚至是司法实践中大相径庭,一起来看看它们的区别。


法 律 用 途


生前预嘱就是人们提到的“尊严死”,指人们可以在自己身体依然康健、意识仍旧清醒之际,通过法律工具和法律文件提前对自己的临终事项做出具体的安排或选择,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要特种护理、是否需要临床抢救、是否需要进行创伤性抢救、需要进行何种特殊安排。所以,生前预嘱的法律用途主要解决生命末期的医疗安排。

 

遗嘱是指人们可以在自己身体依然康健、意识仍旧清醒之际,通过法律工具和法律文件提前对身后的财产或相关事项做出具体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情况、由谁继承、遗产管理、未成年人监护、设立居住权。所以,遗嘱的法律用途主要解决身后事。


法 律 地 位


生前预嘱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首次将“生前预嘱”列入该条例中。

 

遗嘱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法律形式规定具体明确,且司法实践非常成熟。遗嘱主要规定在《继承法》和《民法典》中,法律位阶较高。《继承法》时代规定有五种遗嘱类型,《民法典》时代规定有六种遗嘱类型,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每种遗嘱类型都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法 律 载 体


无论是生前预嘱还是遗嘱,都需要通过法律文件即法律载体来合法呈现并实现用途。

 

生前预嘱一般是一份相对固定的法律文件,我们可以在每一项中自行勾选,需要补充或特别说明的可以自行完善。由于生前预嘱是对生命末期的医疗选择和安排,需要指定一位专门的人来代为发表意愿、行使权利,所以生前预嘱一般要配套一份意定监护协议,该协议中可以指定一位监护人在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来代为表达意愿、签署相应的手续。为了证明生前预嘱和意定监护协议的真实合法有效性,也为了防止其他人提出质疑,目前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在公证机构完成生前预嘱和意定监护协议的签署。

 

遗嘱则需要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单独订立。《民法典》时代法律规定的遗嘱类型有六种,分别为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其中口头遗嘱是紧急情况下订立的,适用于比较突发的情况,我们用于风险防范、筹划未来的方式主要可以在其他五种中进行选择,但每种遗嘱形式都有严格的形式及内容要求,一定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安排,避免留下遗憾。


结 · 语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可我失能时谁能为我做主?钱财乃身外之物,可偏偏总是人为财亡,我的财产谁做主?唯有居安思危!在风和日丽、风平浪静的时候做好安排,能够让我们更加坦然面对生活、更加安心面对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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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尹红志

 高级合伙人、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

 专业领域:争议解决和商事仲裁、公司法律业务、私人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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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小芹

 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屋买卖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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