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情形

破产专栏

自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后,公司出资实行认缴制,对公司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纳期限不再进行限制,股东在出资义务方面享有了期限利益,即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有权拒绝履行出资义务。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期限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法律还设置了特定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相关制度,从而达到有效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这类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起来看看吧。


01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因此,在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时,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重整,从而加速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实现债权。


02

公司解散时,尚未届满缴纳出资期限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条和第80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并用以偿还公司债务,此时,债权人有权主张未缴纳出资股东和公司发起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而实现债权。


03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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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公司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以期实现债权。


04

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



《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为防止公司恶意逃避债务,在公司对外有负债的情况下,公司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恶意”,此时,债权人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5

公司不符合破产、解散情况下的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



关于公司不符合破产、解散的情况下,股东出资责任能够加速到期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对此,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


肯定说认为认缴期限属于公司内部协议,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以及加速到期制度相较于破产程序更加高效。


否定说认为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于非破产、解散情况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没有明文规定,不应当突破该限制。


折中说认为原则上股东的出资责任不能加速到期,但在公司经营困难符合破产条件时可以加速到期,或者被动与公司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提出要求时亦可加速到期。


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对于公司不符合破产、解散情况下的股东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的问题持否定态度,但也有少数法院以认缴期限为股东内部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加速股东认缴期限能够提高公司偿债能力,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等角度出发,对非破产、解散情况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予以支持。


END


作者介绍

杨保华

 高级合伙人、清算与破产部主任

 专业领域:清算与破产业务 民商事诉讼与非诉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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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利

 清算与破产部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清算与破产业务、民商事诉讼与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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