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执行专栏



裁 判 主 旨


在抵押权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在抵押登记之前购买了抵押房产,享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排除强制执行,但不否认抵押权人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案 情 简 介


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湖南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泰公司)一案中,湖南高院执行立案后,作出拍卖公告拟拍卖判决书所确定的华融湖南分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案涉房产。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怀化分行)以其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支付购房款为由向湖南高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异议请求后,建行怀化分行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不得执行案涉房产,确认华融湖南分公司对案涉房产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建行怀化分行。


湖南高院认为:建行怀化分行的异议内容,与确认华融湖南分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具有同一性,本质上是对原生效判决作为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否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和第二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情形,建行怀化分行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之规定,其可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裁定驳回建行怀化分行的起诉。


建行怀化分行不服上述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 判 结 果


最高院认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符合“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这一条件。华融湖南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原判决的主文内容是判决英泰公司向华融湖南分公司偿还债务9800万元及重组收益、违约金和律师代理费,华融湖南分公司有权以案涉房产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建行怀化分行一审诉讼请求是排除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确认华融湖南分公司对案涉房产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建行怀化分行,起诉理由是其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及占有案涉房产在办理抵押之前,进而主张排除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建行怀化分行在本案中并未否定华融湖南分公司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抵押权,也未请求纠正第32号判决,实际上其诉请解决的是基于房屋买卖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权益与华融湖南分公司对案涉房产所享有的抵押权之间的权利顺位问题,这属于“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是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的内容,应予立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初1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裁 判 依 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进一步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律 师 解 读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234条、《民诉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304条的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具备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条件。如何确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是否客观上有可能排除强制执行的请求就被认为是否定了原生效判决作为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这是看似简单,实则充满争议的问题。


从湖南高院驳回起诉的理由来看,其认为建行怀化分行的异议内容与确认华融湖南分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具有同一性,本质上是对原生效判决作为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否定,应当通过其他途径救济。其他救济应当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而从本案来看,建行怀化分行并不认为原判决有错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救济缺乏现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若不能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进行救济,则丧失了救济的路径。


最高院155号指导案例旨在解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判断标准问题。当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益并不否定原判决、裁定确认的实体权益时,则应当认定与原判决、裁定无关。155号指导案例通过限制适用“客体同一性”理论,缩小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用范围,相应地扩大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范围。这一做法更有利于对案外人的程序权利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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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武娜娜

 高级合伙人、裁判执行部主任

 专业领域: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的处置,公司法律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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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娟

 裁判执行部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公司法律事务、商事诉讼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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