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未登记,权利人是否有权居住使用相关房屋?

家事专栏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将居住权作为新类型的用益物权规定在物权编中是我国《民法典》修订的一大亮点。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居住权一般以居住权合同或遗嘱的形式无偿设立,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但在司法实践中,因《民法典》施行仅一年有余,我国大部分地区关于居住权登记相关制度仍不够完善,尚无法完成不动产居住权登记。未进行居住权登记的情况下,权利人是否有权居住使用相关不动产呢?我们通过下面两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 



基础案情


原、被告于2008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8年6月8日协议离婚,次日原、被告在X县X镇X栋X单元X室购买住房一套。同年9月30日原、被告复婚。2019年1月23日再次协议离婚,约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都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承担,女方不承担抚养费;女方婚前在X县X镇X栋X单元X室购得一套住房,该房由女方个人支付首付款,离婚后该房归婚生子郭某丙所有,男方不具有该房所有权,只有居住权。此外,协议还规定了其它一些内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金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郭某甲对案涉房屋具有居住权的约定,具备居住权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已成立,且未附条件。金某提出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且郭某甲未按约偿还房贷故不享有居住权的抗辩,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案涉房屋至今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故居住权登记尚不具备条件,现郭某甲仅要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限金某向其交付使用,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一、郭某甲对X县X镇X栋X单元X室房屋享有居住权。


二、金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X县X镇X栋X单元X室房屋交付郭某甲居住、使用。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金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基础案情


原告邵某1与被告邵某2系父子关系,邵某2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7日,李某某、邵某2与邵某1、田某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现就邵某1所租住公房X街X号内X户拆迁安置家庭成员达成以下协议:一、按XX一中拆迁办规定将X街X号内X户住宅以壹拾肆万贰仟捌佰柒拾叁元整(142873元)以邵某1名下买下。二、购买此住房款由二子邵某2李某某夫妻出资购买。三、该回迁房安置75㎡楼房所有权归邵某2李某某所有,房产证下发后邵某1负责协助并更新房产证登记在李某某名下。四、拆迁办所安置75㎡楼房邵某1、田某某享有居住权,不享有所有权处置权。五、长子邵某3、三子邵某4对该房屋未出资购买,对拆迁办所安置75㎡楼房不享有何权利。六、以上协议一式四份家庭成员各一份。立协议人(签字并按指印)”。邵某3、邵某4在协议中亦签名捺印进行确认。2016年6月16日,涉案房屋已变更过户到被告李某某名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邵某1与邵某2、李某某就涉案房屋于2016年2月7日所签订的协议,经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为合法有效,李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已经变更登记在李某某名下,邵某1依照该协议约定,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虽然邵某1已经实际在该房屋内居住,但双方因为该房屋居住、费用交纳等存在矛盾,影响了邵某1的实际居住权利。对于邵某1要求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因邵某1居住的事实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办理居住权登记,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且并未明显损害邵某2、李某某的合法权益,邵某1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一、邵某1对涉案的位于XX市XX区户【不动产权证号为:X(XXXX)XX市XX区不动产权第XXX号】享有居住权;


二、李某某、邵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邵某1办理上述涉案房屋的居住权登记手续。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某、邵某2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涉案房屋于2016年2月7日所签订的协议,经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协议第四条约定,被上诉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现案涉房屋已过户至上诉人名下,上诉人应按照约定协助被上诉人办理案涉房屋居住权登记。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总 结 ·


结合上述已生效判决不难发现,以合同形式设立居住权,在未进行居住权登记的情况下,权利人仍可向法院主张确认享有居住权,并要求义务人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但应承担证明居住权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举证责任。虽然居住权因未登记而未设立,但如居住权合同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依据合同约定,权利人对相关房屋有权占有、使用,义务人应当配合权利人进行居住权登记。


在居住权登记操作相关规定尚未完善的今天,居住权合同的订立和设立居住权遗嘱的起草都十分重要,这两份文件的内容及形式直接决定居住权能否顺利设立。因此,笔者提示,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居住权的顺利设立,需审慎对待居住权合同的订立和设立居住权遗嘱的起草,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ND


作者介绍

尹红志

 高级合伙人、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

 专业领域:争议解决和商事仲裁、公司法律业务、私人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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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佳

 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民事诉讼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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