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能否“保本”?

诉讼专栏

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实践中人们经常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在投资收益大于约定的最低收益时,委托双方均能获利,可一旦投资亏损,则会引发纠纷。



请先看一则案例:


北京的王女士将自己的股票账户交给不具备金融类委托理财资质的A公司操作,委托资产为100万元人民币,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A公司承诺保本,并约定超出10%收益时可按8:2分配。后股票市值发生严重亏损,王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引发思考: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性质属于委托还是借款?保底条款效力如何?保底条款的效力是否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合同是否有效?如合同无效,法律后果是什么?


本文将带着上述思考的几个问题,着墨于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法律后果等几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01

 关于合同性质的争议



合同性质直接决定了法律适用,是正确认识民事法律行为的首要前提。而合同性质的界定,不能仅依据外在形式进行判断,还要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签订目的等情况综合判断。实践中,委托理财合同可能同时杂糅委托、借贷、信托、合伙合同的性质,无法将其笼统地纳入一种法律关系之中去,否则会造成法律适用混乱。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三种法律性质:委托代理关系、借贷关系、合伙关系


02

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分析



(一)不同保底条款类型对效力的影响


1. 保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指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本金不受损失;对收益部分,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在不考虑受托主体的情况下,受托人在订立合同时自愿承担损失风险,在不负出资义务的前提下以保底为条件,自愿接受委托进行投资管理,符合公平原则,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可参照委托代理关系的相关规定。


2. 保本及最低回报条款,指无论盈亏,受托人除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之外,还保证不低于利率的收益;对超出部分的收益,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该种类型对受托人来讲,比本金不受损失条款类型有更严格的要求,属于风险和收益严重不对等的情形,有悖于公平原则,效力需结合其他因素判断,实践中同样可参照委托代理关系的相关规定。


3. 保本及固定回报条款,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给予委托人固定比例的投资收益。其最具有借贷关系之法律特征,可参照适用借贷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当固定回报型保底条款约定到期利率超过36%时,可认定保底条款无效。


4. 损益共担条款,指不将损失风险负担转嫁给受托人,委托人和受托人彼此之间共享利益、共担损失。其法律特征和合伙合同在风险承担上具有相似性,该条款效力一般是有效的,可类推适用合伙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不同受托主体对保底条款效力的影响


1. 受托人为特定金融机构的保底条款无效


我国《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均规定,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受托人订立的保底条款无效,《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也进一步予以明确,第92条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当受托人为金融机构,无论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或是保证本金不受损失,均认为保底条款无效。


2. 受托人为不具备金融类委托理财资质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保底条款无效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3条规定,不具备金融类委托理财资质的其他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实践中也基本贯彻了这一立场。


3. 受托人为自然人的保底合同一般认定为有效


最高院 “高民尚”《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对于受托人为自然人的,因数量较少且过于分散,尚不至对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一般亦应认定为有效;但自然人接受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委托理财,特别是进行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应属无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没有对受托人为特定金融机构以外的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作否定性规定。


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体现,节选自(2019)湘10民终1437号判决: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尚铂喜公司与熊菲菲签订的《委托咨询管理服务协议》是否有效;……关于争议焦点一。2016年12月28日,尚铂喜公司(合同甲方)与熊菲菲(合同乙方)签订《委托咨询管理服务协议》,符某某在合同中甲方的落款处签了名,甲方的落款处加盖了尚铂喜公司的公章。该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且系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签订,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03

保底条款无效对委托理财合同的影响



首先,《民法典》第1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在保底条款无效的情况下,保底条款对合同整体效力是否产生影响,主要在于其是否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在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的情况下,保底条款的无效将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若保底条款不影响委托理财合同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其次,若因保底条款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受托人应将剩余资产返还给委托人,与此同时,委托人不得主张约定比例的收益请求权,如果委托人之前收取了约定的收益,这部分也应该抵充本金。对于利息损失,根据不当得利返还的规则,受托人也应承担,在范围上,法院通常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计算依据。至于投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判断损失责任分配之比例,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包括:缔约动机、保底条款关于盈利损失的分配情况、双方在委托理财活动过程之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法院认定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都有过错的,此时通常投资损失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承担。


04

案例解答



基于前述,我们可对上述案例按步骤做出如下分析:


1. 关于协议的法律性质,协议约定由A公司操作股票账户代为投资理财,但协议同时约定了保底条款,此时协议性质可能涉及委托、借款等多种关系。在司法实务中,可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风险承担、理财模式等因素综合判定到底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2. 关于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3条规定,不具备金融类委托理财资质的其他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订立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因A公司不具备金融类委托理财资质,属于违反了相关金融法律法规,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协议效力应属无效。


3. 关于协议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应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害的法律责任。因此,王女士可要求A公司返还全部投资本金,同时根据不当得利返还的规则,可要求A公司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对于投资产生的损失,由双方在诉讼程序中主张主要过错方并提出相应证据,最终由审理法院裁判过错责任的承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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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沈玉麒

 诉讼部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破产清算与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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