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维解构,快速区别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

破产专栏

01

启动条件不同


破产清算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以及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除了包括破产清算启动的条件,还需要债务人具有破产重整的可能性,即企业仍具有商业价值,企业延续有清偿债务的能力。企业通过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从而摆脱困境,重获新生。若可以预见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后依然没有存在的价值,那么进入重整程序也将毫无意义。


02

申请主体不同


破产清算可以依债务人、债权人的申请,对企业法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也包括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除了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申请对企业进行重整,还包括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03

程序目的不同


破产清算,一般是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后,通过拍卖的方式变价处置债务人的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法定的顺序清偿职工、社保及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清算程序的侧重于债务人财产的处置变现与债权的清收,以实现破产财产分配,终结债务人企业市场主体。


破产重整程序侧重于恢复企业经营能力,实现债务人市场主体的持续。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可以运用多种重整措施,如债转股、部分清偿加留债、有效资产信托计划等,使债务人企业对外负债延期、减免清偿,给出债务人自救恢复的时间与机会。


04

最终结局不同


破产清算的最终结局是企业归于消灭。在债务人的债权人公平依法地得到债务的清偿,在企业财产分配完毕后,法院裁定债务人终结破产程序,从而使企业法律主体归于消灭。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时,依法办理完注销登记后,企业即失去法人资格,企业不复存在。


破产重整的最终结局并不是令企业归于消灭,恰恰相反,破产重整的目的是通过重整程序维持债务人的经营,引入投资人,帮助企业恢复营利能力,走出困境,实现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延续。



05

担保物权行使不同


破产清算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类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在债权范围内对特定的担保物可以优先受偿。


破产重整中,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限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破产重整的目的是为了挽救企业,若在重整过程中债权人行使担保权,很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导致企业失去重整自救的机会。因此《企业破产法》才作出了重整阶段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行权限制。同时,这种限制也不是绝对的,《企业破产法》也规定了救济方式,当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相关案例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裁判摘要】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系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同步实施的案件,在破产司法实践中启动最高法院与证监会会商机制。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行,对内需要解决重整状态下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对外需要协调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之间冲突。通过会商机制形成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法院在参考该意见的基础上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

被申请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015年12月22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被申请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船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申请对舜天船舶公司进行重整。南京中院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对重整申请进行了审查。


南京中院经审查查明,舜天船舶公司于2003年6月设立,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船舶与非船舶交易等,实际控制人为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8月,舜天船舶公司股票在深交所挂牌交易。近年来,受航运、船舶市场持续低迷和经营管理不善的影响,舜天船舶公司自2014年起出现巨额亏损,2015年公司股票被处以“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公司经营持续恶化,负债80亿余元。


南京中院认为,舜天船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发生重整事由。2016年2月5日,南京中院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批准,依法裁定受理舜天船舶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因舜天船舶公司资产效能低、债务重、施救时间紧,以往的上市公司重整后再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模式已难以满足舜天船舶公司再生需求。有鉴于此,本案采取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同步实施挽救模式。2016年4月28日,经管理人授权,舜天船舶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议案。之后,管理人制定舜天船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会商讨论稿,并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纳为重整计划草案中经营方案的主要内容。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主要包括:剥离原有资产、注入优质资产、保护经营性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不受损失、通过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清偿剩余未能以现金清偿的普通债权等。


2016年7月15日,南京中院启动会商机制。


2016年9月7日,管理人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南京中院。9月23日,舜天船舶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对舜天船舶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审议表决,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同日,舜天船舶公司召开出资人组会议暨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重大资产重组全部有关议案。9月26日,管理人向南京中院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但因会商意见出具时间不确定,为不影响重整进程,管理人依法向南京中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后,2016年10月22日,南京中院收到证监会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出具的专家咨询意见。


经审查重整计划草案并参考专家咨询意见后,南京中院认为重整计划制定、表决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对待债权人,对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平、公正,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同年10月24日,南京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八条之规定,裁定:一、批准舜天船舶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舜天船舶公司重整程序。

— END —


作者介绍

杨保华

 高级合伙人、清算与破产部主任

 专业领域:清算与破产业务 民商事诉讼与非诉服务业务



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杨保华律师详细简历


王颖

 清算与破产部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清算破产,公司法

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王颖律师详细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