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先行启动执行异议程序,能否另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执行专栏

裁判主旨


(2020)最高法民终819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观点:案外人在先行提出执行异议且人民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裁定的情况下,如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执行依据损害合法权益,应当申请再审。若再行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情简介 


王华楠与盛恒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王华楠支付了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58号“盛世天地”小区第2栋1单元20层3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购房款,并于2014年10月27日办理入住。


国家开发银行与盛恒基中加公司、盛恒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王志江、王雪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高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黑民初28号民事判决,盛恒基房地产开发公司对盛恒基中加公司应归还国家开发银行的借款本金3.28亿元及利息、律师费12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盛恒基中加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国家开发银行有权以盛恒基房地产开发公司享有的哈他项(2013)第09000512号土地他项权证及相关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145套房产,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王华楠于2018年12月28日就国家开发银行申请执行(2018)黑民初28号民事判决一案向黑龙江高院提交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终止(2018)黑民初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黑龙江高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黑执异431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王华楠对案涉房屋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黑龙江高院认为:本案应从形式上审查案外人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或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案涉房屋并未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案外人主张其已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的依据不足。案外人未提交其与盛恒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法院查封案涉房屋前所签订的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不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列明的相关条件,案外人对案涉房屋主张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依据不足。案外人主张对案涉房屋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2019年7月8日,王华楠向黑龙江高院提起与国家开发银行、盛恒基中加公司、盛恒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王志江、王雪靖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王华楠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修正)


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功能上近似,如果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对于案外人是否可以行使选择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采取了限制的司法态度,即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3条的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先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便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执行异议,也只能继续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申请再审”。



 律师解读 


1、案外人先行启动执行异议程序后,又另行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将不予受理


王华楠以(2018)黑民初28号民事判决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于2019年7月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经审理查明,在国家开发银行申请执行(2018)黑民初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中,王华楠已于2018年12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一审法院现已实际作出执行裁定,驳回了王华楠的执行异议申请。在王华楠先行提出执行异议且人民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裁定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如王华楠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2018)黑民初28号民事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对于王华楠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程序无误。


2、案外人可选择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请求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本案的案外人王华楠如能提供证据证明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条件,则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消费者物权期待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备注:文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均为裁判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现已有最新修正版本。)


END


作者介绍

武娜娜

 高级合伙人、裁判执行部主任

 专业领域: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的处置,公司法律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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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娟

 裁判执行部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公司法律事务、商事诉讼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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