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公司法专栏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角色,其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营安排,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当然享有诸多权利,但也因此需要对公司的行为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本文梳理了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的一系列责任,供大家参考。


一、民事责任



1、过错损失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赔偿责任


即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签订担保合同,让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而引发的责任。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第2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赔偿责任


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存在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资产、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的,该行为应予以撤销,如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破产法》第128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3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4、滥用职权所获取的收入归入公司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行政责任



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散见于多项法律法规,且与所属行业有较大关系。


比如在医药行业,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活动全面负责,《药品管理法》第118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再如,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评问题,《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通常而言,对于公司从事的犯罪行为,应由公司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并不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单位犯罪涉及的罪名不少,其中比较常见的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


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通常均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据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亦应承担刑事责任。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四、其他责任



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列入失信等等)。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时,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定代表人有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2、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为被执行人时,法定代表人可以被限制出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因此,如果公司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限制出境。


3、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公司为被执行人时,法定代表人可以被限制以下高消费: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解除限高”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也已明确指出“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实践中,若执行法院认为原法定代表人仍有可能影响债务履行或控制公司,为恶意逃避债务执行变更法定代表人,法院仍可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法定代表人有可能被列为失信名单。


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如果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的生效的义务,法院往往会把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2020年1月2日)第16条明确:“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5、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等。  


《破产法》第15条规定: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此外,在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还应承担相应义务,如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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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杨君

 公司部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事务、企业并购、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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