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症解忧,“三问”搞定参与分配制度

执行专栏






“参与分配”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执行财产按其债权性质或者债权数额按比例予以受偿的法律制度。现行参与分配制度主要规定在《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至第五百一十条。由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尚未正式立法实施,在一定时期内,参照破产制度的形式、落实债权平等原则,参与分配制度较好地解决了一部分执行案件,是人民法院一次性公平地解决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执行案件的重要手段。


本文中笔者将结合法律法规、地方意见及案例解析,从“如何启动参与分配程序”“法院将如何分配”“当事人该如何救济”三个角度,对参与分配制度进行解读。为方便阅读,下文作出区分,申请人执行案件的法院称为“执行法院”,主持分配的法院称为“分配法院”。


01

如何启动参与分配程序?


1、谁来启动?


原则:


①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


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民诉解释》第五百零六条)


例外:


①分配法院依职权启动,适用条件包括:首封债权人非执行案件当事人、执行财产有权利负担、其他案件已对执行财产进行轮候查封且书面通知分配法院、分配法院已经受理多起涉及同一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且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3条)


②对执行标的物已在先有诉讼保全且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债权人为职工请求支付被拖欠工资、医疗及伤残补助等费用;受害人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主张赔偿的;债权人主张追索三费等。


此类规定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参与分配规定》”)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


笔者注:由于《参与分配规定》属于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实施,各地的适用情形不同。【参见(2022)新2325执异8号。】

2、向谁申请?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向执行法院递交申请材料,并由该法院将相关材料一并送交至分配法院;债权人也可自行向分配法院提出申请。


笔者提示:债权人在申请参与分配时,可以同时将材料向执行法院和分配法院提交,以避免时限争议,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利益。


3、所需材料


(1)参与分配申请书,需写明参与分配申请人、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的事实和理由、执行标的及清偿情况、参与分配案件的信息、法院及法官。


(2)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的相关证据(如终本裁定等)。


(3)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计算表,明确债权人未受偿的具体金额。


(4)参与分配的依据。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应提交抵、质押登记证明;已在先保全还未进入取得执行依据的,应提交法院受理及在先保全证明。


4、申请参与分配的期限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书面申请。


(1)起始日期


通常情况下,其他债权人在知道分配法院对享有处置权的财产采取处置措施时,开始申请参与分配。对于轮候查封的法院已向首封法院 发出书面通知的,由分配法院依职权启动参与分配程序,则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可提前至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时,无需等到执行法院采取处置措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3条)


(2)截止日期


《民诉解释》五百零七条规定,债权人应在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但对“财产执行终结前”的时间截点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争议。


观点一,分配的目的就是从价款中受偿,在被执行人财产未分配处置完毕之前,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参见(2020)最高法执监105号】


观点二,分配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只有一个申请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为执行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前一工作日(或前一日),或者执行标的物因以物抵债而将产权转移给承受人的前一工作日(或前一日)。分配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已有两个以上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为法院将分配方案送达第一个当事人的前一工作日(或首次送达各申请执行人之前一日)。【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参与分配规定》】


观点三,若执行标的物为货币类财产,以案款到达主持分配法院的账户之日作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若执行标的物为非货币类财产,需对该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变价的,以拍卖、变卖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作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参见《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长座谈会(第五次会议)纪要-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


观点四,待分配财产为货币类财产或非货币类财产且通过拍卖或者变卖方式已经处置变现的,分配方案已制作完成且当次分配方案已发送任一相关当事人的前一日或执行案款发放的前一日为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日。待分配财产为非货币类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后以物抵债的,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为抵债裁定送达之日的前一日。【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


观点五,被执行人的财产为货币资产的,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以该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前一日为截止日。被执行人的财产为动产的,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以该动产交付的前一日为截止日;被执行人的财产为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益的,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以过户裁定依法送达相关权属登记机关的前一日为截止日。【参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02

法院将如何分配?


1、分配法院的确定:在执行程序中,原则上由首封法院(即享有处置权的法院)主持分配。对于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分别由不同法院首封的情况,应由各个首封法院分别分配。


各执行法院协商一致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将各自查封的财产移交至一家法院统一分配,共同上级法院也可提级执行或指定其中一家法院进行执行。


2、分配方案的制作: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分配方案应包括:当事人姓名、地址;可供分配款项总额;债权总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及各债权的性质、参与分配的依据;分配顺序及各债权受分配的债权比例和数额;救济途径等。


3、分配的顺序:首先是清偿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等因诉讼、仲裁、执行所产生的费用;其次是清偿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最后将剩余的部分,对于普通债权,按照申请人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清偿。


对于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分配法院准予参与分配的,应将该部分债权进行提存,待债权确认后再发放给债权人。



03

对参与分配有异议,当事人如何救济?


参与分配程序中的异议包括程序性异议和实体性异议,程序性异议包括对分配方案中可供分配金额确定的异议和对驳回参与分配申请的异议。


1、对于程序性异议,执行法院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准予参与分配。对裁定结果不服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债权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不影响参与分配程序继续进行,但应按照其应纳入分配范围的债权金额预留其应分配数额。【《民事诉讼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


2、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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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虽然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程序都是就债务人的财产平均清偿,但参与分配制度的首要价值追求为效率价值,破产程序实行的是彻底的平等主义。在我国目前现行法律框架下只有个人和没有破产能力的组织可以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参与分配执行完毕后,债务人的剩余债务并不能得以免除,债务人对未清偿的债务仍然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

END


作者介绍 

龚 平

 裁判执行部专职律师

 民商事纠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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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梦颖

 裁判执行部实习律师

 民商事领域、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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