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请看这五点“避坑”指南

公司法专栏

在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常有企业问到,为防止员工离职时不愿意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能否要求所有员工入职时即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如何约定?本文针对企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需注意的事项,进行简要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1号)第十条规定:“妥善处理因竞业限制引发的纠纷。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水平,坚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点,既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又要注意平衡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既要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而妨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又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和目的。”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滥用竞业限制,随意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内容,但在实际用工管理过程中,有些用人单位为管理方便,实行一刀切,所有的员工入职时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均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甚至在《员工手册》或管理制度里规定员工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这样的做法,一方面对员工将来择业或自主创业产生巨大影响,另一方面竞业限制范围的扩大,容易导致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用工争议,产生企业需要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损失及法律风险,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



建议企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按照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范围,仅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随意扩大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


2.若企业为降低风险,与所有员工均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在员工离职时,企业需根据员工在职期间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等级、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年限等审慎评估员工是否需要继续遵守竞业限制约定,若认为员工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在员工离职时书面通知员工,或与员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3.竞业限制期限应连续计算,且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包含在员工在职期间工资中无效,补偿标准也不能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5.企业应严格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且监督员工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企业按月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因企业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员工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相关案例  



2017年5月17日,穆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JAVA开发工程师,双方除签订《劳动合同》外,还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及知识产权协议》,约定穆某不可撤销的声明及保证其任职科技公司期间及自科技公司离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受聘于任何其他正在或即将和科技公司或其关联企业发生直接业务竞争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竞业限制公司发生更新或修订的,以公司书面通知为准执行。竞业限制期内,科技公司按月向穆某支付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日前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的50%作为穆某履行上述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金。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10月26日解除。


因科技公司未向穆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穆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补偿金,仲裁裁定支持穆某的仲裁请求,后科技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科技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裁判主要理由摘要如下:


1.《保密、竞业限制及知识产权协议》显示科技公司与穆某就穆某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及补偿金曾有明确约定,结合穆某一审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离职后已依约履行相应竞业限制义务,其有权向科技公司主张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科技公司在穆某入职之初,在明知其招录员工岗位职责的情形下,不予区分员工是否系属公司高管、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即径自与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在员工离职时又以其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而主张其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实属不当。


3.《保密、竞业限制及知识产权协议》虽然约定,科技公司有权以书面告知方式告知穆某是否要求其遵守上述竞业限制义务;若科技公司不要求穆某履行劳动合同项下之任何竞业限制义务,则科技公司无须向穆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在竞业限制期限开始后至届满前,科技公司有权随时以书面通知的方式提前终止本协议项下之竞业限制要求,并相应停止向穆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科技公司自始至终并未就竞业限制事宜向穆某进行告知,由此应认定为科技公司就双方正常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默示。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介绍

梁彦芳

 公司部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公司治理、投资并购、资产处置、合同法律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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