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分析
破产专栏
破产实务中,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原因主要有股东瑕疵出资、股东与法人人格混同、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等。前二者因股东存在一定过错,基于该等事实,法院判决股东承担补足出资、连带清偿等责任基本无争议,但对于股东是否负有清算义务、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应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文根据现有规定,对上述争议点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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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破产程序中是否属于清算义务人的认定依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期间负有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账册等配合清算义务。如违反上述义务,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3条承担责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118条第3款规定:“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据此,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负有配合清算义务。因此,如果股东属于上述负有配合清算义务主体的范围,则其负有配合清算义务,反之,如果股东不属于该等范围,则在破产程序中无配合清算之义务,亦无需承担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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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相关人员在破产程序中承担责任的种类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和第15条的规定,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两种:一是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按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管理人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二是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该两种行为均可按照《批复》第3条的规定,并参照《九民纪要》第118条第3款、第4款的精神,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角度考量,判令债务人相关人员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批复》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相关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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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要件
公司股东不履行配合清算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本质上属于不作为侵权行为,具体案件中仍应严格遵循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结合前文分析,笔者认为在破产程序中追究股东不配合清算义务的法律要件如下:
1、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不配合清算且具有主观过错
不配合清算,是指配合清算义务人未能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也没有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及时向管理人移交这些资料。关于配合清算义务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一般而言,只要相关人员未能履行配合清算义务,法院即推定其具有主观过错,但如果相关人员未能配合清算非因其自身过错导致,而是由于其他客观原因而无法配合,则配合清算义务人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不配合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
2、不配合清算行为导致公司财产状况不明、无法清算,损害债权人利益
实务中,由于公司相关人员未能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导致破产企业财产状况不明,管理人无法进行全面清算,最终只能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终结破产程序,这无疑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具备损害后果这一条件比较容易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一般以破产程序中未能清偿的剩余债权,作为配合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范围。
3、不配合清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实务中,如果相关人员不配合清算,且破产企业财产状况不明,无法全面清算,最终资不抵债,法院一般推定具有因果关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部分判例中,法院以进入破产程序以前公司就已经没有财产为由,认为相关人员未配合清算并不必然导致破产财产的减少,进而认为不配合清算与损害后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在破产程序中追究股东不配合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必须以股东负有清算义务为前提,在此基础上,还应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方可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介绍
杨保华
■ 高级合伙人、清算与破产部主任
■ 专业领域:清算与破产业务 民商事诉讼与非诉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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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利
■ 清算与破产部专职律师
■ 专业领域:清算与破产业务、民商事诉讼与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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