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研讨会 | 跨境清收之中国判决在境外的承认与执行香港篇(一)

随着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日益紧密,越来越多的商事纠纷与家庭财产争议涉及两地司法衔接。内地判决在香港承认与执行情况备受关注。当内地法院的生效判决需要在香港落地执行时,如何突破两地法律体系差异的壁垒?怎样在香港独特的法律框架下实现权益主张?本文将从香港法律制度的底层逻辑出发,系统拆解内地判决在香港的执行路径、核心程序与实战策略,为跨境法律实践提供兼具理论深度与实操价值的专业指引。


为了更好的学习和交流,我们将设定案例与问题如下:

中国内地籍男方A因公司债务被起诉,内地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A在内地无财产可供执行,但调查显示其配偶B在香港拥有两套房产。这一典型场景引出核心问题:内地法院判决能否在香港得到承认,并执行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财产?若该房产系登记在A名下,配偶B如何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香港法律体系的独特架构:

律师与大律师的分工协作

香港法律体系承袭英国传统,律师职业存在明确的二元分工,这一特点在跨境执行中至关重要,香港的律师分为以下两种:


1、事务律师(Solicitor):承担与客户对接、案件文书处理及基础法律程序推进等工作。在跨境执行中,事务律师负责收集内地判决文件、准备申请材料,并与香港法院沟通协调。


2、大律师(Barrister):专注于法庭辩论与复杂法律问题研究,需通过事务律师委托参与案件。在重大庭审、法律争议解决等环节,大律师凭借其专业的辩讼能力为案件提供关键支持。


实务要点:在香港执行内地判决时,通常需要事务律师与大律师组成专业团队。事务律师负责前期资料准备和程序推进,大律师则在法庭上提供法律策略支持,这种分工模式能最大程度保障执行效率,避免因程序疏漏导致的风险。

内地判决在香港执行的

两大法定路径

内地判决想要在香港得到承认与执行一般有以下两种途径:


(一)


基于双边协议的执行机制

/ World Water Day

1、目前内地与香港主要有两个互相承认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协议:


(1)2008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该安排适用于2024年1月29日前生效且案件涉及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判决,例如,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内地法院管辖”的条款,可依据此安排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


(2)2024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新安排大幅拓宽了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只要是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也包括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判决,处理这些案件不受书面管辖协议的限制,即使没有该协议也可申请内地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该安排不适用于抚养权、遗产继承、知识产权、海事纠纷、破产等涉及公共政策的案件。


2、操作流程:通过双边协定在香港执行内地判决,需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内地生效判决副本、终审判决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身份证明等材料,法院审查通过后登记判决,申请人将法庭批准认可和执行该判决的登记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无异议,即可进入执行程序。


(二)


普通法下的执行诉讼

/ World Water Day

如果内地法院的判决不符合通过双边执行协议在香港执行的条件,可依据普通法的原则以诉讼方式申请执行内地判决,香港法院将基于内地法院的判决内容作为诉因,即法院不再审理内地判决的实体纠纷,而是以内地法院判决本身作为诉讼和判决的依据。


1、按照普通法法律原则作出申请有以下两点需要特别注意:


(1)法律要求:内地判决书必须是最终的(final)且终局的(conclusive),且判决内容不违反香港公共政策,例如涉及赌博债务的判决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被拒绝执行。


(2)时效限制:根据《时效条例》,有关执行法院判决的时效为12年。


2、操作流程:根据案件涉及金额大小,向香港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提起诉讼。按照一般民事诉讼的流程进行,具体包括传讯令状、书状、交换证据、交换证人供词、开庭审理等步骤。

核心执行工具:押记令

(Charging Order)的操作实务

当内地判决成功在香港法院获得登记或认可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在香港拥有房产、证券等资产时,申请押记令是实现执行的关键手段。押记令是法院作出的命令,在债务人财产上施加押记,确保债务得以清偿。其作用类似银行按揭,债权人由此获得类似承按人的法律地位。可施加押记的财产包括土地、证券及存于法院的资金等。申请押记令需注意以下要点:


1. 单方面申请阶段:


债权人需向法院提交誓章,内容包括判决详情、未偿还债务金额、拟押记财产的具体信息,并核实债务人对该财产的实益所有权。法官若认为适当,会发出“着令提出反对因由的命令”。


2. 反对与听证阶段:


被执行人及相关利益方有权在指定时限内提出反对,法院将举行听证会审查押记令的合法性。若反对不成立,法官将签发“绝对押记令”,该命令与临时命令均可在土地注册处登记,优先权自注册日次日起生效。


3. 进一步执行阶段:


若被执行人未按押记令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接管及出售押记财产。若财产已设定银行按揭,押记令通常视为“第二按揭”,在银行债权之后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押记令时法院会审查押记申请的合理性,若债权金额与押记财产价值悬殊(如几十万债权押记价值数千万的房产),可能因“不成比例”被驳回,且申请时需全面披露信息,隐瞒重要事实可能导致押记令被作废,并承担对方律师费。


特别说明及声明

以上内容整理自 “以法治家跨境实务交流会” 第27期专题分享中香港嘉宾的介绍,仅作为行业经验交流参考。本文不构成任何具体法律意见,亦不得替代律师专业法律服务。具体案件承办需结合个案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针对性分析,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处理实际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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