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展达访谈录」宗庆后遗产争夺案之感

文章导读

近日,“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遗产争夺案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热烈讨论,在今天的「展达访谈录」中,我们聚焦于该遗产争夺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邀请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东律韶华研究院婚姻家庭与特殊人群保障业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私人律师部主任尹红志律师为我们答疑解惑。


采访Q&A

Q:尹律师您好,近日宗庆后遗产争夺案引发全网热议。我们根据报道梳理了四个主要事实:


1.2024年2月份,宗庆后去世。其婚生女宗馥莉被三名自称“同父异母的弟妹”宗继昌、宗婕莉和宗继盛起诉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以下简称“香港高等法院”),三名原告诉求为:(1)冻结宗馥莉名下汇丰账户的18亿美元;(2)追讨2003年宗庆后承诺设立的21亿美元家族信托(每人7亿美元)。三名原告提起诉讼的主要理由是:他们是宗庆后的非婚生子女,宗庆后曾口头指示财务团队为他们三人在汇丰银行设立三只信托,每只信托金额为7亿美元,总计21亿美元,但截至2024年底账户仅剩18亿美元,系因宗馥莉未经授权转移了110万美元所致。


2.几乎同时,宗庆后的婚生女宗馥莉被宗继昌、宗婕莉和宗继盛起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三名原告的诉求为确认对宗庆后所持娃哈哈集团29.4%股权享有法定继承权。据悉该股权市值超过200亿人民币。为了证明父母子女关系,三名原告已申请调取宗庆后生前血液样本进行DNA鉴定。


3.面对上述诉讼,宗馥莉主张宗庆后在2020年已订立打印遗嘱,遗嘱内容明确载明“本人所有境外资产均由独女宗馥莉继承,其他子女不得主张任何权利”。


4.截至目前,香港高等法院尚未开庭审理,但已公开宣布延期两个月,由双方补充证据;杭州中院也未确定开庭日期。


A:核心事实归纳得挺清楚的,但是法律事实到底如何还要看当事人陈述和法庭查明的证据。

Q:确实是的。那根据现有报道的事实,我们想请您谈一谈宗庆后在2020年订立的打印遗嘱效力问题。据报道这份遗嘱是由娃哈哈集团副总裁潘家杰、财务总监方强等高管作为见证人签署。有人提到见证人并非家族成员,和继承人宗馥莉可能存在利害关系;也有人认为宗庆后晚年健康状况不佳,所以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对此,您怎么看?


A:这个问题问得好,但是其实很复杂。我们分别来说:首先,立遗嘱人订立一份遗嘱是否合法有效,主要看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及遗嘱的形式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宗庆后于2024年2月份去世,据媒体报道他是因肺癌去世,但早在2015年前后宗庆后就因肺部息肉做过手术,所以2020年他订立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确定遗嘱是否合法有效的关键之一。其次,根据报道宗庆后订立的是打印遗嘱,但打印遗嘱系《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新增加的遗嘱类型,且法律明确规定,打印遗嘱不止要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还要求立遗嘱人、所有见证人在打印遗嘱每页签名写日期,所以宗庆后的遗嘱形式及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确定遗嘱是否合法有效的关键之二。最后,《民法典》第1140条及《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24条明确规定了不能担任见证人的情形,宗庆后的遗嘱见证人潘家杰、方强等是否系利害关系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认定。

Q:哇,真是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经您一分析,我对这个遗嘱的情况一下子就清晰了。现在三个非婚生子已经分别在香港和大陆都提起诉讼,您怎么看他们与宗庆后的关系,以及宗庆后的遗嘱在大陆和香港如何去认定。


A:本案中,三名原告是否具有诉讼资格其实应当是审查的第一步。根据报道显示他们申请调取宗庆后的血液样本做亲子鉴定,说明宗庆后生前并未与他们做过亲子鉴定。三名原告是自然孕育还是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孕育对于父母子女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认定至关重要。


关于宗庆后的遗嘱在大陆和香港如何认定的问题,前面已经提到了在大陆地区该遗嘱合法有效的审查关键。在香港地区,重点还是要审查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遗嘱内容及见证人综合情况来认定。

Q:好的,那我们还是要关注接下来的案件进展情况。还有个大家比较有争议的问题,就是三名原告主张宗庆后曾经口头要给他们设立家族信托,关于这个问题您怎么看,现在国内家族信托的实践情况是怎么样的?


A: 案件中这个问题尚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但是如果真是口头表达,可能被支持的概率较小,因为司法实践中在全球任何国家或地区设立家族信托,都是需要通过书面形式并履行严格的设立程序。

中国的家族信托业务较发达国家确实起步较晚,但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形成规模、具有比较成熟的经验。虽然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规定和制度,但现阶段基本可以满足客户一定程度的财富传承、债务隔离、隐私保护等法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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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寄语

宗庆后去世后的遗产争夺案已不是个案,其中关键的非婚生子女身份问题、订立遗嘱效力问题、家族信托合法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早有成熟的法律方案应对。


我们并不提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外生育非婚生子女,但作为专业人士,我们依然要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亲缘关系、法律关系应当提前规划落地,而非在身后事中给子女和家人留麻烦。


订立遗嘱属于重大民事法律行为,对于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及综合能力要求较高,一定要委托专业人士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订立。对于有跨境资产的立遗嘱人,还要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遗嘱订立、遗嘱效力认定的法律规定在全球统筹规划并落地。


家族信托的法律功能在全球高净值人群中已流传甚广,但如何选择家族信托设立地、适合的受托人以及设定具体的信托文件均属于重大法律处分行为,均应委托具有涉外、跨境综合法律服务能力的专业人士进行全球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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