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研讨会 | 跨境清收之中国判决在境外的承认与执行香港篇(二)


在跨境清收之中国判决在境外的承认与执行香港篇(一)中,我们探讨了中国内地判决在中国香港承认与执行的法律架构、法定路径和操作实务,今天我们将继续聚焦这一主题,深入分析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物业产权争议及实务中的风险防范与策略建议。
四、物业产权争议:
信托制度下的权益博弈
香港不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而是采用“分别财产制”,但可通过“共同意向构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 或“归复信托”(Resulting Trust) 主张自己在对方名下的财产权益,这在跨境婚姻案件中尤为关键。
(一)
共同意向构定信托
该信托可以让申索人取得财物的权益,即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若能证明双方存在“共同意向”(如口头承诺、行为暗示),未登记方可能主张实益所有权。例如:丈夫以个人名义购房,婚后双方约定“房屋为夫妻共同居所”,妻子可主张50%权益。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会重点审查购房时的真实意图,事后行为证据效力较弱。
(二)
归复信托
若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法律可推定存在归复信托,出资方为实际所有人。如果法院能根据已有证据判断甲的原意,即甲向乙作出馈赠,则无须应用归复信托的推定。例如,母亲出资为儿子购房并登记在儿子名下,若能证明无赠与意图,可主张归复信托,要求确认所有权;若有赠与意图则不能适用归复信托的规定。

五、跨境执行案例实战:
两种典型场景分析
(一)
场景一: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
案情:内地法院判决A偿还债务,A在内地无资产,其配偶B在香港有两套房产登记在B名下。
1、执行难点:香港无夫妻共同财产制,不能直接执行B名下房产;债权人需证明A在房产中享有实益权益(如共同意向信托或归复信托),但举证难度高,可能耗时2-3年诉讼。
2、执行流程:依据双边协议或普通法登记判决;判决成功被香港法院登记或认可后申请押记令并登记;若A未履行,申请另一项命令去接管及出售有关财产。
3、操作建议:优先通过双边协议登记判决,同时调查A与B的购房资金来源、沟通记录等,尝试证明A的实际权益,若无法证明,执行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失败。

(二)
场景二: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个人名下
案情:内地法院判决A偿还债务,A在内地无资产,在香港有两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债权人申请执行。
1、执行流程:依据双边协议或普通法登记判决;判决成功被香港法院登记或认可后申请押记令并登记;若A未履行,申请另一项命令去接管及出售有关财产。
2、配偶救济途径:配偶B有机会依赖“共同意向构定信托”或“归复信托”,要求法庭宣布她在有关房产之中持有全部或部分的实益拥有权,并撤销我方的押记令,或搁置之后申请的售楼令。

六、跨境执行的风险防范
与策略建议
在跨境追债过程中,为了提高内地判决在香港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可能性,降低风险,以下是一些实用的策略和建议:
1. 全流程法律合规把控
建立跨法域法律审查机制,重点关注判决文书形式合法性、程序时效衔接性,避免因两地法律差异导致执行障碍,尤其需确保判决内容符合香港公共政策基准。
2、争议解决模式优选
基于案件性质与法律要件,科学选择双边协议执行与普通法诉讼路径,充分利用2024年新安排制度优势,构建高效执行通道。
3、专业资源协同整合
组建多法域专业服务团队,推动内地与香港法律资源有机衔接,形成涵盖法律分析、程序推进、法庭抗辩的全链条服务体系。
4、特殊法律场景应对
针对跨境婚姻家庭等复杂法律关系,构建“实体权益认定+程序规则适用”双重应对机制,通过信托制度创新突破财产权属壁垒,实现执行权益实质化保护。
5、争议救济机制完善
建立快速响应的争议解决机制,强化上诉程序策略设计,构建多层次救济体系,确保执行过程中各类法律争议得到妥善处置,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Conclusion」
{ 结语 }

中国判决在香港的执行并非不可逾越的障碍,但需精准掌握两地法律规则与程序细节。从律师分工到押记令申请,从信托权益主张到具体案例应对,每个环节都需要专业法律支持。随着2024年新《安排》的实施,跨境执行的便利性已大幅提升,但复杂案件仍需结合具体案情制定策略。若您面临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跨境法律团队,为权益保障奠定基础。
特别说明及声明
以上内容整理自 “以法治家跨境实务交流会” 第27期专题分享中香港嘉宾的介绍,仅作为行业经验交流参考。本文不构成任何具体法律意见,亦不得替代律师专业法律服务。具体案件承办需结合个案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针对性分析,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处理实际法律事务。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