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期“以法治家·跨境实务交流会”之“国际视野下的抚养权纠纷(二)”


7月24日,“以法治家·跨境实务交流会”第三十一期“国际视野下的抚养权纠纷(二)”,以无讼研究院、腾讯会议双平台线上同步直播的形式举办,吸引中外多地近千名用户观看。


本次交流会邀请英国SHERRARDS律师事务所家庭法律团队法律总监Alex Anastasiou律师、事务所亚洲区主管张雪瀛律师与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私人律师部主任尹红志律师进行会谈,结合具体案例,就国际视野下中国、英国的跨境抚养权纠纷法律法规与相关实务分享交流、展开研讨。

Alex Anastasiou律师

张雪瀛律师

Alex Anastasiou律师是英国SHERRARDS律师事务所家庭法律团队法律总监,专长于离婚案件的各个方面,擅长为客户处理各类子女纠纷。张雪瀛律师是该事务所亚洲区主管、英国伦敦大学学院国际商业法律法学硕士、资深英国执业律师。


两位律师围绕英国子女抚养法律制度和国际儿童诱拐问题,分享了他们的核心观点和实务经验。Alex律师指出,在英国,《1989年儿童法》(《Children Act 1989》)第八条规定,法院可根据父母的申请签发“子女安排令”(Child Arrangements Order,CAO),决定孩子与谁同住、何时与另一方接触等事项。在提交申请前,潜在申请人必须参加MIAM会议(Mediation information and assessment meeting),并邀请其前伴侣参加,除非适用豁免条款。在这些会议中,调解员将与各方讨论争议,并评估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如家庭调解、合作实践或仲裁)是否有助于解决争议。调解形式多样,包括第三方调解、合作律师调解及仲裁等,仲裁裁决可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命令。此外,持有“与其同住”子女安排令的父母一方,可在不违反其他法院命令的前提下,于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带孩子离开英国不超过28天。若拟出境时间超过28天,或未持有该类命令者,须取得所有具有父母责任一方的同意,或向法院申请特别许可。



Alex律师表示,在英国,任何一方家长如在未获所有拥有父母责任者同意的情况下,将16岁以下儿童带出国,可能构成《1984年儿童诱拐法》下的刑事犯罪。法院可签发“禁止步骤令”(Prohibited Steps Order,PSO),限制特定行为,如出境行为,并可同步启动“口岸预警机制”,通知边检及交通部门阻止出境。英国系1980年《海牙国际儿童诱拐公约》(《1980 Hague Convention》)缔约国,若儿童被带至他国,英国法院可确认其惯常居住地,并请求对方国家法院依公约机制协助返还儿童,通常要求在六周内完成返还。若儿童在国外已定居或表达不愿返英意愿,亦可能构成抗辩理由。



Alex律师强调,在拟定国际搬迁计划时,家长必须向法院证明该行为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并确保不会中断与留在原居地家长的联系,否则法院可能拒绝搬迁申请。整体而言,英国法律始终以“儿童最大利益”为核心,倡导父母理性合作,优先采用调解、仲裁等替代争议解决机制,同时对未经同意的跨境转移行为予以严格规制,以维护儿童福祉和家庭稳定。


尹红志律师


与谈环节,“以法治家·跨境实务交流会”创始人尹红志律师进行中国抚养权规定司法实践讲解,并结合案例进行精彩解读。尹律师指出,抢夺藏匿孩子是违法行为,女方可立即采取报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禁令、协议变更抚养权等措施。目前中国大陆尚未加入《海牙公约》,国际协作有限。中国律师正在积极推动中国加入《海牙公约》,以期通过制度层面限制父母一方在无对方同意情况下擅自带孩子出境的行为,从而更有效地应对跨境儿童抢夺和藏匿问题。


会议主持人祁楚晗律师


本次会议是“以法治家·跨境实务交流会”对“国际视野下的抚养权纠纷”的第二次研讨,与会嘉宾交流互动深入透彻,获得线上观众的广泛点赞与好评认可。日后,跨境实务交流会还将继续就这一主题进行调研与研讨,并将持续关注跨境家事领域的各类案件与疑难问题,研究、提炼与归纳接地气、可实操的相关法律知识与服务方案,以期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周全的跨境家事法律服务,并为广大家事领域专业律师提升跨境业务综合能力提供参考与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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