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专业、担当!荣誉入选!

昨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最新一批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从全市2566家律所中选出50家机构破产管理人,雷杰展达名列第六。

下面小编跟你聊一聊什么是破产管理人制度:

任何一家企业都以自己的生命,都有从生到死的过程,当一个企业出现严重资不抵债无法进行经营下去的话,往往会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偿还债务,最后终结企业存续。我们知道一家正常经营的企业它的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当一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原有的决策机构将不能发挥职能作用了,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就会为这家企业指定一个第三方机构作为管理人接受企业的一切事务,处理债权债务直至完成工商注销。管理人相当于僵尸企业的掘墓人、收殓师。

由于破产案件都是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资不抵债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所以法院在整个破产程序中起着主导作用。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到宣告企业破产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再到接受所有债权人登记债权,召开债权人大会直至最后清理财产进行财产分配偿还债务,终结破产程序。在整个过程中所有工作都需要破产管理人全程参与和配合,所以根据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资格以及中介机构的综合能力确定法院的破产管理人名册就非常重要了。
2007年现行破产法实施以后,北京市高级法院确定了第一批100家中介机构进入北京市高级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包括清算公司、会计事务所以及占绝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雷杰展达从那时起就位列其中。
历经十一年后,北京市高级法院根据这些年以来破产案件审理的实际状况及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形势对破产管理名册进行第一次重新确认。进入名册的机构从100家减少到50家,应当说条件是越来越严格了,对破产管理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此次入册北京高院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是北京高院对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和以往工作的巨大肯定,同时对我们也是一项挑战和考验,雷杰展达破产清算和重整团队,将和其他部门、团队通力配合,以破除僵尸企业、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精神为指引,以维护广大债权人和市场秩序为目标,在主管法院的指导下,做好每一起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工作!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知识拓展:

哪些机构可以担任管理人

现行《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根据该规定,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有三类:
(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
(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主要指律师和会计师。
根据世界各国破产法关于管理人的选任制度,以及此次我国新破产法的立法精神,对于上述三类组织或个人,法院在指定管理人的时候,应当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主的中介机构为首选。

管理人职责有哪些

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现行《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管理人管理的事务有哪些?

破产法关于管理人的管理事务规定了三种:破产清算事务、重整事务、和解事务。
人民法院在对破产案件审理后认为债务人具备了法定的破产条件并作出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由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后,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并依照顺序清偿,即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破产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解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