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达视角】爱恨情仇,你我不得不知的“敲诈勒索罪”

文章导读

 1月18日,陈昱霖父母在微博上发布公开信,称去年中秋节女儿自曝与吴秀波的关系之后,吴秀波及其经纪人、律师便要求陈昱霖出面澄清并愿意以经济方式补偿,之后,女方和吴秀波先生达成协议,女方到国外安心养病。2018年11月4日,吴秀波给女方打电话,要她回国商议后续事宜。女方于11月5日回京,刚到机场就被朝阳区公安局带走,事后得知,吴秀波早已报案,称受到女方以曝光隐私为要挟勒索钱财,女方现因敲诈勒索罪被拘留,被关押在朝阳区看守所。紧着接,吴秀波的律师也发表了申明,证实了女方被抓的事实。

有网友表示:把情人扭送进监狱的这种三流小说剧情会真的在现实生活中上演,

你说刺不刺激?意不意外?惊不惊喜?

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看看“原本恩爱的男女,分手后的各种奇葩现象”。

最后一方由于方式不当被刑事处罚。


(2018)冀0322刑初16号

以个人隐私相要挟,强行索取他人钱财

基本事实:被害人张某某提出与被告人符某某解除不正当男女关系,符喜和不同意并以将张某1裸照发到网上相威胁,向张某1索要了”分手费”45000元。2016年6月3日,被告人符喜和给张某1现任男友范某发送两张张某1的裸照,并以此相威胁向范某索要人民币60000元,被害人报警。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喜和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个人隐私相要挟,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被告人符某某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某45000元属于犯罪既遂,被告人符喜和敲诈勒索被害人范某某60000元属于犯罪未遂。案发后,被告人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情节予以认定。被害人张某1对被告人符喜和的行为予以谅解。综上,可对被告人符喜和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符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7)晋0225刑初86号

以散布不雅照片相威胁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

基本事实:被告人郭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张某,期间二人以情人关系多次在XX县XX镇旅馆开房住宿,后张某提出分手,被告人郭某某就以拍摄的被害人张某裸照多次威胁向其索要20000元人民币,未果后,被告人郭某某便将张某的裸照通过手机发给张某的网友、丈夫及自己的微信朋友圈。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散布不雅照片相威胁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郭某某在敲诈勒索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郭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7)皖0503刑初171号

以公开两人关系、散播不雅照片相要挟

基本事实:被告人季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与被害人张某相识,后两人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7年2月2日,张某要求与季某断绝关系,季某即纠缠张某,并以公开两人关系、散播不雅照片相要挟,向张某索要现金,2月5日,张某在马鞍山火车站附近被迫给季某现金10000元。此后,被告人季某又以散发不雅照片相威胁,索要现金20000元,因被害人张某的拒绝和不堪骚扰报警而未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散布隐私的手段,勒索他人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季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季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季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一万元。



(2018)苏1003刑初630号

以不借钱就将被害人窦某的裸照公开、打电话告诉其丈夫、邮寄裸照等为要挟

基本事实:被告人梁某以不借钱就将被害人窦某的裸照公开、打电话告诉其丈夫、邮寄裸照等为要挟,向被害人窦某索要人民币30000元,迫使被害人窦某于2017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28日期间,先后五次向被告人梁某提供的微信账户转账,合计人民币30000元。2018年4月份,被告人梁某又以上述手段,以借款还信用卡为名,向窦某索要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窦某未支付并报警。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梁某在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节犯罪事实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当庭提出,窦某给其的人民币30000元,系其向窦某的借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既有诈勒索的故意,有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被告人梁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甘0802刑初208号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手段索取他人财物

基本事实: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张某2,后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2017年5月份被告人以被害人不离婚就要给其分手费为由,采取曝光被害人裸照,持斧头自杀等方式恐吓、威胁被害人索取分手费。后被害人给被告人现金3万元。得款后被告人将钱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且其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应从轻处罚。同时,本案因生活感情纠纷引发,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特殊,故在量刑上应予考虑。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8)吉0182刑初449号

以将被害人巩某某裸照发布到微信群里为名

基本事实:被告人乔某某于2018年2月15日16时许,在榆树市刘家镇XX村5组自家中,以将被害人巩某某裸照发布到微信群里为名,敲诈巩某某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乔某某于2018年2月17日15时许,在自家中,又以相同的手段,敲诈巩某某人民币3000元未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乔玉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第二起指控中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虽主动到案,但其为逃避法律追究,避重就轻,不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故不符合自首的条件。鉴于其主动到案,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乔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7)京0108刑初1031号

以揭露被害人衣某与自己的不正当关系、举报衣某公司的违法行为等理由相威胁,多次向衣某索要钱款

基本事实:被告人孙某某以揭露被害人衣某(男,44岁)与自己的不正当关系、举报衣某公司的违法行为等理由相威胁,多次向衣某索要钱款。同年2月26日至5月31日,衣某在本市海淀区等地多次向孙某某汇款共计人民币746万元。后孙某某继续以上述理由要求衣某每年向其支付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有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相关辩解和质证意见,经查,孙某某利用与被害人衣某发生过性关系,了解衣某的相关情况,以揭露其二人不正当男女关系、揭发衣某公司违法行为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款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衣某详细、稳定的陈述及证人张某的证言予以证实,且孙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亦多次供认曾向衣某说过相关要挟性言语,相关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反映的钱款支付时间及钱数进一步印证被害人衣某的陈述内容;特别是在案的微信语音、通话录音,与衣某、张某陈述的内容相印证,可以清楚地反映孙某某仍以上述事由相要挟,作为应对衣某要求其退款的理由,并进一步向衣某索要每年生日的100万元钱款,敲诈勒索的行为与故意显而易见,足以认定。孙某某将已敲诈所得财物挥霍殆尽,至今未退还,本院在量刑时亦酌予体现,并责令其退还。但鉴于被害人衣某婚外与被告人孙某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本院在量刑时可以对孙震英酌予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2018)内0402刑初88号

以将郭某某裸照发到网上相要挟

基本事实: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发展为情人关系,王某用手机将郭某某与其裸聊的视频进行了截图,王某又让郭某某将郭某某与其丈夫发生性行为的场景通过手机直播给王猛,王某某将视频截图并保存在自己的手机内。二人产生矛盾后,于2017年11月下旬,王某某将上述截图发送到微信朋友圈,并威胁郭某某。后郭某某找到王某某将王猛手机内存储的与自己有关的裸照删除,王某某认为郭某某多删掉了5张郭某某的其他照片,要求郭某某还原删掉的照片,否则将裸照发到网上相要挟向郭某某索要人民币五万元,后因郭某某报警而未遂。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将郭某某裸照发到网上相要挟,向郭某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郭某某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6)京0108刑初1798号

以与被害人杨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采取纠缠、骚扰杨某1及其家人,以及威胁杨某1家人安全等方式

基本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某在本市海淀区锦秋家园、人大附中及被害人杨某1的单位等地,以与被害人杨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采取纠缠、骚扰杨某1及其家人,以及威胁杨某1家人安全等方式,向杨某1索要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后于2016年1月21日,在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清鑫泉茶馆收取杨某1给付的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王新磊于2016年2月2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继而勒索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综合全案证据,王某某在与杨某1并无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仅以二人具有情人关系,即采用威胁等手段长期干扰杨及家人的工作和生活,威胁其子人身安全,足以使杨及家人产生恐惧心理,且通过在案证据可以看出王不断流露出索要财物的意图,并最终索取了财物,因此其行为具备敲诈勒索罪所有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杨某1退赔人民币七十万元。



(2017)粤0784刑初187号

以公开之前两人发生性关系时所拍摄的视频与照片相威胁

基本事实: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陈某通过QQ相识,后发展成情人关系。2015年开始,陈某以已有家室为由提出分手,但徐某某不同意,2016年10月,陈某再次提出分手,徐某某还是拒绝,两人因此产生矛盾。于是徐某某以公开之前两人发生性关系时所拍摄的视频与照片相威胁,向陈某索要人民币(下同)400000元。陈某于2016年11月17日报案。陈某先后于2016年11月19日、22日、23日分3次转账给徐某某合共31000元。2017年1月2日徐某某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使用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徐某某实施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索要的财物大部分未能得手,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徐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徐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31000元。


由此可见,像“吴秀波与陈昱霖分手剧情”不但有先例,而且剧情各种各样。其实,小编认为感情走到尽头,无论是分手方还是被分手方,都是受害者,没有所谓的赢家。分手时,愿能好聚好散,毕竟曾有过美好的回忆。实在要协商,请在协商分手条件以及索要所谓分手费等过程中,注意合情、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