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达视角】积分制管理走进农村,引发新型遗产纠纷!
文章导读
积分制管理本质是通过量化管理对人的行为进行引导与激励,广泛应用于企业内部管理,已在全国推广。很多政府已经开始探索将积分制管理引入基层社会治理,尤其在很多农村开展各项试点工作。积分制兼具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种,具有一定的财产权益。我们都知道只要有利益就会有争议,随着积分制管理走进农村,新型的遗产纠纷也随之而来。那么,面对这样的纠纷,我们该如何化解呢?今天雷杰展达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尹红志律师就跟你一起聊聊:积分制管理走进农村,引发新型遗产纠纷!
案情介绍
王家夫妻二人居住在某地农村,育有三子分别为长子王大、王二、王小。王家夫妻注重对孩子的培养教育,三个孩子都被培养成大学生在城里找到了不错的工作。
2012年,老夫妻因病相继去世。三个儿子清理了一些父母的遗物,梳理了遗产,发现只有一些存款和理财产品,三兄弟沟通后决定所有遗产由王小继承。
时隔五年后,王大突然接到农村村支书的来电称:几年前农村实行积分制管理,王家夫妻因为表现优秀积分较多,现在农村开展新政策,大力提倡并表彰积分较多的人员,王家夫妻的积分每人可奖励十万元,让王大去领取父母二人的奖励20万元。王小知道后表示:之前三兄弟商议的是“父母所有的遗产均归王小”,所以这20万元也应该归王小所有。
那么这20万元属于王老夫妻的遗产吗?如果属于遗产,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归王小,还是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由三兄弟平均分割呢?
律师观点
这20万元系王家夫妻生前积累的积分转化而成,属于王家夫妻的权益,应属于王家夫妻的遗产。
如果2012年遗产分割时王家三兄弟有书面约定,能够明确指明遗产范围及遗产归属,或者王小有证据能够证明遗产分割时三方均知晓该积分的存在且知晓该积分有可能兑换成其他财产,又明确约定了“父母所有的遗产均归王小”,应该按照约定,即这20万元归王小所有。
反之,如遗产分割时并未有明确约定,且三方均不知晓该积分的存在,更不可能知晓积分可能会在五年后转换为人民币,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即这20万元不属于之前三兄弟遗产分割时的遗产范围。
律师提示:
被继承人去世后,合法继承人之间商议并约定遗产分割事宜应注意如下问题:
1、明确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内容不宜出现歧义或错误表述。
举栗子:父母去世遗留有一套房屋,三兄弟真实意思是三人按份共有,考虑到房屋的实际居住和使用情况,三兄弟均同意房屋归甲一人所有,由甲按照市场价向乙方和丙方支付补偿款。为了顺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乙方和丙方协助甲方前往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笔录中明确:乙方和丙方放弃继承、房屋归甲所有,甲持继承权公证文书办理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后,矢口否认应向乙方和丙方支付补偿款,乙方和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无法提供证据未获支持。
2、约定应具体明确。
首先,遗产范围应明确具体。举栗子,房屋应列明具体坐落、产权登记权属、房产证号等;存款应列明存放银行、开户账号、开户主体。
其次,遗产分割应具体明确。举栗子,父母去世遗留有一套房屋,三兄弟均同意房屋归甲一人所有,由甲按照市场价向乙方和丙方支付补偿款。遗产分割时应约定明确三方共同认可的房屋分割价格、先支付补偿款还是先办理房屋过户、明确其他两方协助过户的时间、明确甲支付补偿款的时间。
最后,兜底条款应明确具体。以本案为例,三方如希望遗产分割仅限于本次遗产范围,可表述为“本次遗产分割仅限于本协议载明的遗产,遗产分割后如发现新的遗产,各方同意另行协商解决”。反之,三方如希望一次性解决父母所有遗产问题,可表述为“本次遗产分割包括本协议载明的遗产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遗产”。
看似没有纠纷的遗产分割,却因积分制管理一石激起千层浪。智能时代、新型社会,如何切实保障我们的权利,随时咨询您的私人律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