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轻语】关于债权审查的那些事儿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申报工作是债权人依法行使权利的必要前提。
对于已申报债权,我国目前已经确立了由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和法院确认的多层次审查模式。债权审查是债权确认的基础,是破产程序的关键环节,管理人要兼顾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利益,秉持公平公正的态度审查债权。
一、债权审查的必要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简称《审理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管理人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对已申报债权进行实质审查,并编制债权表。首先,对于债务人来说,其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可能负担实体义务,这也是管理人进行债权实质审查的前提,管理人的实质审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是代替债务人对企业债务情况进行梳理,是推进清算工作的重点;其次,对于债权人来说,其与管理人之间一般沟通顺畅,如存在材料缺漏或债权数额不清等情况可以通过及时沟通、确认的方式进行调整,以减少债权人会议核查阶段的争论,符合商法对效率原则的要求;再次,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内容详尽、数额精准的债权表能够极大减轻法院的债权确认工作,加快债权司法裁决进程。最后,对整个破产清算程序来说,若管理人在债权审查阶段,同债权人对债权性质、债权金额等方面达成高度一致,可以降低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发生的几率,以使破产清算程序顺利推进。
二、债权审查内容
依据《审理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及对实务办案经验的总结,实质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报人主体资格
申报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审查姓名与有效身份证件的一致性,若与债务形成时的姓名不同,应进一步审查姓名变更的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的,管理人应当审查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如律师代理,需另行审查是否有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复印件。
申报人为机构的,应当审查名称与其法定名称的一致性,若与债务形成时的名称不同,应进一步审查名称更改的证明材料。机构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时,还需审查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如律师代理,需另行提供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复印件。
(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除上述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外,管理人还应当审查债权申报表及证据材料。第一,债权申报表,应列明债权金额(包括计算依据及公式)、债权成因、债权性质、有无连带债权,是否享有优先权等情况。管理人依据债权申报表大致了解每笔债权的情况,从而有针对性的审查申报材料。第二,证明债权成立的材料,如证明材料为合同,则管理人应着重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完整性;如证明材料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则管理人应在尊重生效判决的基础上,着重审查生效证明文件;如申报人主张为口头合同,并提供收据、运货单等证明材料的,管理人不能单凭此类证据直接认定债权成立,而应与债务人及相关人员、申报人访谈,并结合债务人会计账簿、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进行认定。第三,如申报债权为担保债权的,管理人应审查担保合同是否生效、担保范围及数额等信息。第四,如申报债权为连带债权的,还需审查应由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的依据。
(三)债权的时效性
时效性的审查是判断债权是否成立的重要一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管理人在判断此类债权时应秉持严谨、审慎的态度,不能仅因债权表面已过诉讼时效而直接认定其不属于破产债权。管理人应告知申报人进一步提供催款函、付款通知书等其他证据,以证明曾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若债务人企业提出异议,应当举证证明。
除此之外,管理人还应审查债权的申报时间是否在申报期限之内。若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之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之前补充申报的,管理人应对债权进行审查。该笔债权即使经过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认定也不能对已经分配的破产财产进行补充分配,而仅能就未被分配的破产财产按比例清偿。
(四)债权的关联性
管理人需审查申报人提交的债权的相对人是否为债务人。在关联性审查中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相对人为债务人,可认定该债权存在关联性;二是相对人为债务人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故,可认定该债权存在关联性;三是相对人为债务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虽对子公司享有控制权,但双方在财产及法律责任上相互独立,母公司破产并不必然影响到子公司,故,认定该债权与债务人不存在关联性。四是相对人与债务人无关,管理人对此类债权不予确认,不属于债务人清偿范围。
除此以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还列举了不属于破产债权,但人民法院或清算组应当对其进行登记的情形,包括:(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8)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债权审查是债权确认的基础,关乎破产财产的分配工作,是破产清算程序的重中之重。管理人应依法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认真做好债权申报登记与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