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递】弘扬社会正气、消除社会戾气,正当防卫新规释放强烈讯号
涉正当防卫案件近年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规则,并发布了包括赵宇正当防卫案在内的七个典型案例。
三部门发布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赵宇案入选。
新规短评 ·
意见对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规则:重磅发布!三部门明确,这些情形属正当防卫不担责!(附新规全文)。其中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意见还要求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这是一部期望已久的司法解释。从《刑法》上看,我国虽然建立了正当防卫制度,明确“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等。学界也归纳出了正当防卫“五要件”,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但在具体实践中,想要满足这些“要件”,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却并非易事。
比如,2009年,宾馆服务员邓玉娇刺死纠缠要求三陪的镇政府人员,被判为防卫过当;2017年山东于欢辱母杀人案,一审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审判处无期徒刑,二审依然认定防卫过当,将无期徒刑减为五年有期,等等。这些案件的审判结果,被指“以危害结果论是非”“片面追求防卫对等”,与公众的常识和期待还有一定距离。直至昆山“反杀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之后发生的涞源反杀案、邢台董民刚案、杭州盛春平案、丽江唐雪案等影响性防卫案件,正当防卫性质均得到了司法认可,相比之前,这种司法改变无疑是一种巨大进步。
对发生在公共空间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始终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如何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如何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如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一直是各级司法机关不断坚持和努力的方向。如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正是这份坚持和努力的直接成果。这部更加具体的新规在极大程度上弥补了之前《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当防卫认定抽象的不足。让各级司法机关、人民群众能够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意图条件,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刑罚裁量,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以及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最大程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