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说】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合适吗?
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判决的一起“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的案件引发热议:有人认为这补偿太少了,也有人认为根本就不该补,这个被民法典激活的离婚家务补偿到底多少合适呢?我们先关注下这则具体案情:

案情介绍
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之后,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2020年10月,陈先生第三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妻子王女士认为,婚后一直是她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审理之后,判决准予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平均分割;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这个判决一石激起千层浪,网络热议非常,很多人觉得5万块钱都不够请保姆的钱。法官不得不出来回应: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可能形成无形的财产价值,比如配偶在不用操心家务的情况下,获得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增长,这些在有形财产当中都是无法体现出来的。具体到本案,作出5万元的劳务补偿的判决是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主要考虑到以下因素:
(1)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
(2)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
(3)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
(4)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1、《民法典》实施后,离婚家务补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上述规定,离婚家务补偿是有一定适用情形的,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才可能会被法院支持”。
关注关键词:(1)表现形式: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2)较多义务,即要相比较;(3)补偿,补偿的字面意思和赔偿差不多,但在法律适用上有明显区别,“补偿”是补充性的、一般少于对应金额,“赔偿”是惩罚性的、一般相当于或多于对应金额。
为什么说这个制度是被“激活”而非“创设”?因为《婚姻法》对此早有规定,《民法典》与《婚姻法》的区别在于:去掉了前提条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婚姻法》家务补偿制度适用于夫妻约定财产制,我国国情下基本没给它发挥作用的机会,《民法典》取消了这一前提,房山法院判决才有法律依据可用。
2、离婚家务补偿应遵循怎样的标准?
家务补偿制度是独立于夫妻财产分割的一项单独的制度,立法本意综合考虑到长期在家庭中用家务劳动付出的一方,离婚后一段时间内可创造的独立价值有限,对此给予一定的认可和补偿,本意并非在于让家务劳动一方获得更高的财产价值。
家务劳动形成的更多的是一种无形的财产价值,“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每家情况各不相同,无法用统一标准来适用和衡量。只能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与举证情况,结合每个家庭的特殊表现从共同生活时间、双方整体收入、双方工作能力、家庭整体劳务负担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回到本案中,根据报道信息显示:双方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8年7月分居至今、2020年10月第三次起诉离婚、抚养费金额为2000元。根据抚养费金额倒推男方月收入约为一万元,可推定该家庭属于普通家庭,并非较高或超高收入家庭;双方共同生活2年有余、分居后至起诉前约2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已经合法分割的前提下,支持家务补偿5万元金额已经不算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