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动态

关于建立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必要性的研究与思考(上)

我国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条第一款1创设,且债务人应当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方可实施。《企业破产法》在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2规定,债务人破产的申请被依法受理后,应当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并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是否继续经营等。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3也规定,公司进入清算后,公司的管理事务由清算组决定。

“以法治家·跨境实务交流会”第四期“新加坡婚姻制度及诉讼离婚实践”研讨活动举办

11月24日,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以法治家·跨境实务交流会”第四期活动,“新加坡婚姻制度及诉讼离婚实践”线上交流研讨会如期而至。本期交流研讨会邀请到新加坡瑞信徳亚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翁磊律师进行实务分享,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红志律师作为与谈嘉宾,与翁磊律师就两国诉讼离婚中的异同展开线上对谈。

小议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的诉讼时效问题

在我国公司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存在许多法律衔接问题,如股东未履行某项义务在特定时间内是不用承担责任的,但后续颁发的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却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此时,新颁布的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且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怎么计算?

破产程序中名义股东的出资义务

名义股东代持股权是公司实务中较为普遍的现象。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不实际出资但被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就是名义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登记中的股东,实为股权代持关系中的名义股东,而实际的出资义务与股东权益均由实际出资人享有与处分。

香港与内地离婚制度的差异

随着香港与内地交流联系的日益紧密,涉两地的婚姻关系案件数量逐渐攀升,本专栏之前的文章我们对比了香港与内地结婚条件及婚姻无效条件的异同,并结合具体案件分析解读了在香港结婚内地是否承认的问题,收到了很多读者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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