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控制风险,支持实体经济,我们开始走上金融去杠杆的漫漫征程。预计未来监管政策和货币政策转向放松的三大信号是:经济二次探底迹象明朗、金融杠杆去化比较充分、经济政治维稳诉求上升。金融去杠杆未来是宏观稳定,微观收缩,金融行业体系内部资金循环受限,支持实体经济。
银行“委外”赎回情况逐步浮出水面,刚刚公布完毕的基金二季末规模数据显示,债券型基金二季度的规模为1.74万亿元,相比一季度的1.99万亿元,缩水2450.78亿元,幅度达到12.32%。不过,业内人士表示,进入三季度金融去杠杆初见成效,机构投资者撤退步伐将放慢,委外资金又将回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2日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的出台主要是监管机构为了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要求、健全和统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规范经营机构的投资者管理而制定。统观全文,《办法》主要通过对投资者及产品、服务的分类、划分依据和标准、销售、机构内控、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规定,进一步规范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提供证券期货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导 读 :201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下称“34号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认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执行异议制度设立于1991年《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执行异议之诉则首次出现在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2007《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和第二百零四条将执行异议分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
在如今北京这样的大都市,面对高涨的房价,几乎是全家总动员,父母为子女购买“婚房”的情形比比皆是。那么,作为父母,为子女购买婚房是为了让小夫妻更好地生活,如果哪天俩人过不下去了,要分割您给孩子买的婚房,您能接受吗?如果您接受不了,如何做好风险防范呢?让我们一起通过一个案例来为您解析。
本文章本被刊登在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国家法学院主办的《法律适用》期刊的2016年第三期(总第360期)中。摘要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我国最近几年来反垄断工作中处理较多的一种垄断协议,由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对市场可能带来限制竞争的效果,也可能具有提高消费者福利、缓解“搭便车”问题等正面作用,因此对于如何规制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2016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批复如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月3日,“太平洋证券新水源污水处理服务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称“新水源PPP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下称“报价系统”)成功发行,成为市场首单落地的PPP资产证券化项目,为国内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深化发展提供了极强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