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结算工程款而行贿,也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刑法规定贿赂犯罪构成要件的专业术语,在我国刑法上共出现7次。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389条(行贿罪)、第390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均规定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刑法规定贿赂犯罪构成要件的专业术语,在我国刑法上共出现7次。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389条(行贿罪)、第390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均规定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
近日,中美贸易战正逐步演变成为直播全球的宫斗大剧,就连中国的清明假期也没有休战,中美双方继续示威互说狠话。事态发展更加扑朔迷离。
据新华社3月28日报道,28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张中生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原先的反腐体系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原先反腐体系主要有纪委、监察局(合署办公)、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纪委、监察局的合署办公是针对党员违纪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问题的处理。而检察机关主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以上这个反腐体系实践证明存在诸多问题,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反腐工作。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全面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法庭调查规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红黄蓝幼儿园事件自曝光以来爆发了广泛讨论,也引起了美国法律界的持续关注。那么美国法律框架下,是否能对红黄蓝集团实施一定的惩罚手段呢?
1、交付了银行卡和密码,如无特别阻却受贿人支取款项的事由,基本可认定为受贿既遂;是否实际支取或使用不影响既遂认定(该裁判宗旨主要借鉴《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