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展达视角】股东对公司僵局的产生具有过错 是否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股东或者董事之间由于利益之争而针锋相对,且彼此之间不愿妥协,致使公司无法正常作出经营决策,使得公司运行机制处于瘫痪的一种状态。公司僵局形成后,将严重损害公司本身、股东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展达视角】工商登记中未记载股东姓名 隐名股东可否向法院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

隐名股东是指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相对应的,记载在工商登记资料上的股东则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会以签订合同、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关系,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展达视角】公司股东事先约定股权回购价 后公司资产发生重大变化能否要求请求调整价款?

一、2000年5月29日,信达公司、华融公司与石炭井矿务局签订《石炭井矿务局债权转股权协议》,三方共同设立太西集团,其中债权方信达公司、华融公司以其对石炭井矿务局的债权按照1:1的比例折合为对太西集团的出资。信达公司出资619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2%。

公司股东事先约定股权回购价 后公司资产发生重大变化能否要求请求调整价款?

2000年5月29日,信达公司、华融公司与石炭井矿务局签订《石炭井矿务局债权转股权协议》,三方共同设立太西集团,其中债权方信达公司、华融公司以其对石炭井矿务局的债权按照1:1的比例折合为对太西集团的出资。信达公司出资619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2%。协议还约定,华融公司、信达公司所持有太西集团的股权可采取太西集团公司回购、股权转让和石炭井矿务局收购三种退出方式。退出的期间为7年,从2000年开始退出、2007年前全部退出。

汇编!最高法《民事审判信箱》: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11条裁判意见

>案情简介:韩某、倪某于2003年9月成立东亚建材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制定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五十万元,韩某出资二十六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2%,倪某出资二十四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8%。之后,韩某又与其妻子马某制定了与东亚建材家具装饰公司章程内容相同的东亚公司的章程,只是就韩某组建东亚建材家具装饰公司的另一股东的姓名及身份情况进行了变更,同日,韩某与妻子马某共同以股东身份就组建东亚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东亚公司正式成立。东亚建材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设立时虽未以该章程注册登记,但倪某确实依此章程履行了出资义务,即韩某妻子(马某)占有股份的实际出资人为倪某,同时倪某参与了东亚公司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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