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动态

【破产专栏】破产程序中,连带责任债权如何实现?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破产专栏】没办抵押登记的动产,破产程序中能优先吗?

债权人对债权人特定物的担保权,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一种别除权,赋予了担保权人就特定担保财产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个别、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然而,在破产程序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能否优先受偿呢?

【破产专栏】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受偿相对优先?

职工债权又称劳动债权,是职工基于与债务人的劳动关系而形成的给付请求权,也是职工生存保障性债权,被列为破产财产分配的第一顺位。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主要是指因债务人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而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享有请求企业给付相应金钱的权利。职工债权一般于破产宣告之前形成,只有特殊情形下的职工债权是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后,如工伤医疗等费用。

【展达视角】破产程序中,债权在特定情形下如何处理?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一般情况下,债权在其清偿期限届满时才清偿,但是破产程序是概括式一次性清偿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有关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归于消灭。因此,为公平清偿所有的债权,破产法规定对债务人享有债权未到期的,视为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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