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与合同解除权有关的12个裁判规则
1.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的,如何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2.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后,拒绝接受对方当事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造成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1.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的,如何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2.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后,拒绝接受对方当事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造成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在房屋买卖活动中,开发商有时会出现逾期办证的情形,如果合同约定一次性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几乎没有争议,一般从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也就是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开始计算。然而在商品房买卖中,通常约定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按日计算,那么对于继续性违约金债权的诉讼时效该如何认定呢?经过笔者查阅,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三种观点:
继承纠纷案件中,房屋继承占了非常大的比重。对于被继承人而言,希望一揽子将房屋分割清楚,比如直接分清房子归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向其他各方支付补偿款,或者是大家直接把房屋处分分割售房款。但法院审查很难一步到位,继承纠纷主要解决继承人范围、遗产范围、继承人对遗产分别享有的份额,即继承纠纷的判决主文一般是确认XX继承某套房屋的几分之几。
近日,北京破产法庭受理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强制清算案,该案是全市首例社团法人强制清算案。据了解,该案将适用《民法总则》有关规定,并参照《公司法》规定开展强制清算。
随着社会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公司之间发生纠纷时,很多人只将关注点放在案件的材料和证据等实质内容上,其实我们还应当关注案件的一些形式问题。因为有些诉讼方面的选择很可能决定诉讼费用的多少甚至是案件的裁判结果。意思自治原则是中国民法的重要原则。当纠纷发生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合同中是否有相关条款约定了纠纷产生时是诉讼解决还是仲裁解决。
继承纠纷案件中,房屋继承占了非常大的比重。 对于被继承人而言,希望一揽子将房屋分割清楚,比如直接分清房子归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向其他各方支付补偿款,或者是大家直接把房屋处分分割售房款。
近日,北京破产法庭受理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强制清算案,该案是全市首例社团法人强制清算案。据了解,该案将适用《民法总则》有关规定,并参照《公司法》规定开展强制清算。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大陆继承房产有三种方式:继承权公证、诉讼获取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第三种虽有规定,但限于继承行为,归根结底是法律行为,普通老百姓能够自行办理的可能性有限,所以实践中还是前两种普遍适用。继承权公证一般适用于没有纠纷的家庭,按照公证处的要求提供资料、调取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档案及其他所需资料办理。如果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纠纷或者无法提供符合公证处要求的资料时,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确认了。大家会普遍认为,继承权公证就是公证员的事情,法院诉讼才是律师的事儿,那么,家事律师在继承权公证工作中有什么作用呢?
股权代持是指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名义出资人)约定,以显名股东的名义代隐名股东出资,成为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工商局的股东,并由显名股东代为履行股东义务,行使股东权利的一种股权或股份的处置方式。
近年来全国离婚率居高不下,北京亦如是。离婚有两种方式,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在北京,京籍夫妻(包括一方是京籍和双方均为京籍)和非京籍夫妻离婚有何不同呢?
文章导读: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八条,首次针对民间“非法放贷”的罪名判定、行为认定、情节轻重等作出了相关规定,从今年10月21日起实施。这也意味着“以盈利为目的”且“数额较大”或“人数众多”的民间借贷行为正式入刑。
2019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仲裁保全安排》)生效。《仲裁保全安排》施行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两地投资者在发生争议后如何寻求救济的问题,在现实意义上也满足了两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万事离不了人,执行的程序也需要人来做。首先,介绍一下香港特区负责执行的机构-----执达事务组。执达事务组由执达主任负责开展工作。执达主任属于公务员,不参与审判,也不是司法辅助人员。高等法院的总执达主任、执达主任总数约40多个。执达主任及其助理主要负责派送传票以及执行法院、审裁处的判决或命令。执达主任必须遵循法院命令履职,其忠实履职的行为是免责的,但如果其私自做出与法院命令无关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