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3个法律要点,你知道吗?
“居住权”是今年出台的《民法典》中新增的亮点之一,其作为《民法典》专章规定的用益物权,其第366条到第371条共计6个条文,分别对于居住权的定性、设立形式合同要素、权利限制、生效与消灭等内容逐一进行了规定。
“居住权”是今年出台的《民法典》中新增的亮点之一,其作为《民法典》专章规定的用益物权,其第366条到第371条共计6个条文,分别对于居住权的定性、设立形式合同要素、权利限制、生效与消灭等内容逐一进行了规定。
这是我们第一个协议离婚服务的客户,也是我第一次亲自陪同当事人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排队、领号、协议审查我全程陪同代为沟通,顺利通过。最后一步是去办事员房间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这个房间只允许离婚双方进入,其他人止步,我就在门口等候以备不时之需。
在全球经济市场一体化与互联互通的共享经济时代,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因产品、技术的迭代更新速度加快,给市场投资主体出了更多的选项,若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对稍纵即逝的机会没有很好把握,或发展理念不能与时俱进,就可能失去市场与投资人的信赖,陷入经营困局,甚至债台高筑,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如果继续存在,必将危害市场交易安全,优胜劣汰的生存法则势必需要发挥其调节作用。
每一对夫妻从相识、相知相许、相爱到步入婚姻的殿堂都不是为了离婚,但又不得不面临离婚率高企的现状。实践中,能够心平气和协议离婚的不在少数,离婚是个法律行为,尤其是民政局离婚协议审查关之复杂、严格,使得不少数量的当事人多次离婚未果,或因离婚协议缺少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大量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频发,协议离婚的当事人迫切需要律师的专业服务。
现代各国设立的破产制度,基本上是将破产案件的处理纳入法院主管的范围中,这就涉及到破产案件的管辖,即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与权限。破产案件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我国《企业破产法》只对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规定。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三十年前,很多企业出现纠纷才找律师,三十年后的今天,大部分企业已经有了固定的法律顾问,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任何问题都会提前征求律师意见,力争将问题扼杀在摇篮里。十年前,国民财产总量还未爆发,十年后的今天,高净值客户增长速度已然爆棚,家庭财产的重大处分、重大家庭事务的处理需要专业法律知识支撑。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因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而依法裁定结束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这是破产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
私人律师的概念听起来很酷,事实上也确实是一件很酷的事情,网络上有人说,最具逼格的一句话是“有事找我的律师”!而涉及家人关系比较复杂、涉及家财数量比较大、涉及家事比较繁琐的您,真的需要私人律师。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管理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在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程序。
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议事机构。
破产企业对外合法享有的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是一种财产权益性资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债权依法进行清收,归入破产财产。
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第一顺位就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是职工债权,再次是税款债权,然后是普通债权。有债务人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前述顺位以担保财产为限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