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破产专栏】预重整中意向投资人的条件和选任方式

预重整制度是挽救危困企业(以下称“债务人企业”)、帮助债务人企业获得新生的有力手段。预重整程序中的一项关键工作为引入意向投资人,参与重整方案的协商,为债务人企业注入资金或提供其他资源,缓解债务人企业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面临的经济困境或经营管理困境,最终达到恢复债务人企业营运价值的目的。

【破产专栏】浅析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下)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简称“执转破”,难点在于“转”,关键在于“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侧重解决如何从执行程序移送至破产程序,未能实质解决进入破产程序后如何审理的问题。因此,为更好地推进“执转破”案件的破产清算程序,我认为还要在破产专项基金的设立、“执转破”程序的简化等方面有所突破。

【破产专栏】浅析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上)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又称执转破制度,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法律制度。最早在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至五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执转破的相关内容。

【执行专栏】执行案件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之特殊被执行人篇

执行程序中,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通过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程序,将案外人或第三人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能够将许多无法执行的案件及时执结到位,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承接上文,本文中将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的法定情形进行逐一介绍。根据事后救济途径的不同,将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分为“特殊”与“一般”情形。本篇优先介绍变更、追加特殊被执行人的情况。

【执行专栏】执行案件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之申请执行人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以下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系统地规定了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相关问题,使得执行追加当事人具有了实定法上的基础,有效确保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稳定了执行当事人预期。

【执行专栏】执行案件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之简介篇

为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纲要”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抓紧进行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制定了分期分批出台计划。201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

【破产专栏】浅析预重整中的财产保全与执行

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一制度保障了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安全且能够集中、统一由管理人管理、处分、分配,防止个别债权人在债权人出现破产情形下,借用司法资源获取全额或高比例清偿的现象发生,最终实现债权依法公平清偿的目的。

【以法治家】保险真的保险吗?

保险这个词的本意是稳妥可靠的保障。我们常说的保险其实是指保险机构销售的商业保险。
众所周知,自有人类以来,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就时常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为了寻求防灾避祸、安居乐业之道,人类萌生了对付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保险思想和保险做法,如起源最早的海上保险,如现代保险制度的雏形船舶抵押借款制度、“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由此可见保险是否保险其实看它是否能够防灾避祸、让我们安居乐业。

【破产专栏】简述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对一般取回权的规定。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破产专栏】预重整中债务人与临时管理人关系探讨

“临时管理人”近两年在各地方法院发布的重整/预重整案件办案指引中多次出现,专指预重整程序中,由法院指定确定,承担法院规定的职责,以协助法院在正式受理重整案件审查阶段,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的中介机构,其法律程序中的地位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文件规定的“管理人”类似,但并不是所有法院都以“临时管理人”称呼之。

【展达视角】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衔接的思考

诉讼时效是诉讼律师在接手案件后会首先考虑的几个程序性问题之一,而在涉及保证责任的案件中,又会同时出现另一个有关权利保障时间的概念——保证期间。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注意到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些混乱,这也引起了笔者的一些思考,特行此短文与大家共同分享。

【展达视角】原告仅凭转账凭证主张借贷时,双方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探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引发的思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自2015年起民间借贷案件超过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民商事审判第一大案由。2019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1-2018)》,载明北京市一中院及辖区法院民间借贷案件的总收案数量自2011年至2018年八年期间增长超过10倍。在这八年间审结的案件中,当事人没有任何书面借款协议的案件达597余件,占比约19.92%。

【执行专栏】关于“终本”案件你了解多少?

在执行案件中,不少申请执行人会被执行法官告知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时,申请执行人勃然大怒,您一分钱都没有执行到手,怎么就终结了?是执行法官想要逃避自身责任吗?是自己的执行案件被草草终结了吗?终本是否等于终结呢?我们要明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只是执行结案的一种方式,并不等于法院不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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